四部门发文:疫情期间暴力伤医 一律从严从重追刑责

   发布日期:2020-02-11 14:00:04     来源:新京报    作者:网易    浏览:11410    评论:0    
核心提示: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文,严惩十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日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意见》要求,准确适用法律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文,严惩十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日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意见》要求,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十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其中,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9类犯罪行为,将一律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近期,一些地方出现了疑似甚至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等情况;也有病患向医务人员吐口水等行为见诸报端。《意见》对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作出明确规定。

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等犯罪行为

《意见》要求,依法严惩十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包括: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伤医犯罪;制假售假犯罪;哄抬物价犯罪;诈骗、聚众哄抢犯罪;造谣传谣犯罪;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破坏交通设施犯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

最高法副院长杨万明表示,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

其中《意见》提到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以及诈骗,聚众哄抢,造谣传谣,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9类犯罪行为,最高检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表示,一律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据初步统计,截至2月7日,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办理妨害疫情防控案件363件。

其中,侦查阶段提前介入324件,审查批捕44件,审查起诉3件,一审庭审1件,一审判决1件。湖北检察机关办理24件28人。

无主观恶意可罚可不罚的以教育为主

近期,各地公安机关打击了一些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

对此,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表示,下一步公安机关将严格执行两高两部《意见》,及时果断制止并严厉打击严重违法犯罪。接到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警情,公安机关要立即出警,尽快赶到现场。对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院秩序、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实施的,果断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对那些没有主观恶意,危害不大,依法可处罚可不处罚的,以教育为主。

焦点1

拒绝隔离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意见》明确,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一是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最高法副院长杨万明表示,已经确诊或者疑似病人违背法定义务,拒绝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的,显属“明知故犯”,属于希望或者放任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对此,依法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此外,还可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意见》明确,其他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表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焦点2

对医护吐口水致感染可以故意伤害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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