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招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
资格审查部分以下内容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附加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否则其报价无效:(1)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除外)、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除外);(2)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肆级及以上许可证(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4)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5)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须提供下列材料: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2017年1月至今)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须加盖公章)②财务状况报告:是指参加本采购活动近三年(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③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是指提供2018-2019年度本单位的缴税证明,为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交税证明或银行出具的“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④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指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本单位职工近三个月(2019年10月,11月,12月)的社会保障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障缴费发票或电子凭证。⑤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是指提供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表和主要技术、管理、服务人员数量表。(6)提供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可查询的信用信息记录截图。(7)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复印件加盖公章(详见附表)注:上述(1)(2)(3)(4)(5)(6)(7)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中,未按规定提供视为无效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