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1978年,江西省莲花县原革委会计刘志发因涉嫌贪污539.16元公款,被莲花县法院判刑3年。后刘志发提出上诉,吉安中院次年发回重审。但直到今年3月2日,莲花县法院才重新立案进行审理。今日(3月11日),新京报记者从刘志发处获悉,莲花县检察院以“犯罪事实并非刘志发所为”为由撤回起诉。如今,刘志发准备申请国家赔偿。
莲花县法院准许莲花县检察院撤诉。受访者供图
刘志发提供的裁判文书显示,其出生于1949年,初中文化,原任莲花县革委会计。1974年12月11日,刘志发的办公桌被盗,丢失539. 16元。刘志发被警方带走接受讯问,随后被认为监守自盗,成了犯罪嫌疑人。1975年4月,刘志发被莲花县公安局拘留,同年11月被执行逮捕。
1975年11月,刘志发被指控犯贪污罪。1978年1月,莲花县法院一审以犯贪污罪判处刘志发有期徒刑3年。刘志发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刘志发3年刑期已满,于同年4月被释放。
刘志发上诉后,吉安中院于1979年10月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但此后40余年,莲花县法院一直未重新审理该案。刘志发及其家人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但无明确进展。直到今年3月2日,莲花县法院才重新立案,并通知莲花县检察院参加诉讼履行公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