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通报第三批违法违规出口医疗物资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0-04-27 21:05:13     来源:中国包装网    作者:中国包装网    浏览:1972    评论:0    
核心提示:中新网4月27日电 据海关总署网站27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物资出口经营秩序,海关总署持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出口医疗物资行为,现通报近期查获的第三批违法违规出口医疗物资典型案例。案例一:4月16日,深

  中新网4月27日电 据海关总署网站27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物资出口经营秩序,海关总署持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出口医疗物资行为,现通报近期查获的第三批违法违规出口医疗物资典型案例。

  案例一:4月16日,深圳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手机玻璃片一批。经查验发现,实际出口的货物为一次性医用口罩1.19万个、一次性使用医用隔离服6680件、额温枪4837个等。当事人申报时未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和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涉嫌逃避商品检验。目前,深圳海关经立案调查,已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科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4月13日,扬州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非医用挂耳式口罩20万个。经查验发现,实际出口的货物为医用挂耳式口罩。当事人申报时未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和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涉嫌逃避商品检验。目前,上海海关经立案调查,已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科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4月18日,黑龙江某公司申报出口非医用一次性口罩200万个。经查验发现,该批出口口罩的外包装盒上明确标注有医疗设备字样。当事人申报时未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和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涉嫌逃避商品检验。目前,哈尔滨海关已立案调查,本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四:4月16日,江苏某公司申报出口牛皮纸袋等一批。经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为非医用口罩约100万个、护目镜约1.6万个、防护鞋套约1200双、防护面罩约2200个、医用防护服约7000套、医用额温计约5620个、医用一次性隔离衣约2200套,且上述货物疑似不合格。当事人涉嫌同时逃避商品检验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目前,深圳海关已立案调查,本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五:4月16日,深圳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健身手套一批。经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为医用口罩36.95万个和消毒洗手液746瓶。当事人申报时未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和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涉嫌逃避商品检验。目前,重庆海关已立案调查,本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六:4月16日,长沙某公司申报出口非医用一次性防护口罩100万个。经查验发现,实际出口的货物为一次性医用口罩。当事人申报时未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和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涉嫌逃避商品检验。目前,青岛海关已立案调查,本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海关再次提醒:出口医疗物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的生命健康,海关将依法履行医疗物资出口法定检验的职责。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出入境快件企业、交通工具所有人和运营人等参与出口医疗物资的市场主体,在出口医疗物资时必须严格履行如实申报的责任。对如实申报的守法企业,海关将一如既往提供通关便利;对于通过伪瞒报、夹藏、夹带等方式逃避法定检验,或出口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医疗物资冒充合格的违法、失信企业,海关不仅给予行政处罚,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海关还将采取下列惩戒措施,让违法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企业被行政立案调查的,正在申请认证高信用企业的,海关将终止认证;处罚决定作出后,处罚信息将作为企业信用管理的依据,降为失信企业的,海关将对其进出口货物采取100%查验、全额担保、不适用“两步申报”制度、不予免除查验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等惩戒措施。

  ——企业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暂停适用相应高信用企业管理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认定为失信企业,对其采取上述惩戒措施。

  ——企业违法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后,海关将根据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将被处罚企业的违法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开展协同监管或联合惩戒。包括限制申请配额、限制申请国家财政资金支持、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及限制向金融机构贷款等。

  ——企业被处罚的,海关将向商务主管部门通报企业被处罚信息,由其暂停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海关根据商务主管部门的决定对该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不予办理报关验放。

  ——从事市场采购的企业违法的,海关将企业的被处罚信息通报商务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其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资格。 六、报关企业、出入境快件企业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海关在对其处以罚款的同时,将视情节暂停其报关业务。

  ——海关将加大对被处罚单位违法情事的曝光力度,除在海关总署、直属海关互联网站和地方信用网站公开被处罚单位相关信息外,还将通过微博、微信等客户端以及各种媒体将案件信息公之于众,使违法者无处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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