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品质安全法》():
第十一条国家设立建立农产品品质安全标准模式。农产品品质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完善。
农产品品质安全标准的制订和公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规章的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需要符合农产品品质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农产品品质符合国家要求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品质标识。
禁止伪造前款规定的农产品品质标识。
《农产品包装和标志管理方法》(....htm):
第十条农产品制造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从事农产品出售的单位以及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产品包装技术,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以及附加标示注明品名、产地、生产者以及经销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以及使用添加剂的,还必须注明产品品质等级以及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用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注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以及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食用农产品行业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法》():
第三十二条销售根据要求必须包装以及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以及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以及标签上应该根据要求标示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规定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给予标明;有分级标准以及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注明产品品质等级以及酒类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必须使用规范的英文,标注的内容必须知道、明显,不得带有虚假、错误以及其它误导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或者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要求的其它应该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包装产品包装技术,并标示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第三十四条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店面(柜台)显著位置如实发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以及经销者名称甚至姓名等信息。
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法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以及经销者名称甚至姓名、保存条件或者最佳食用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