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将本标准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发布日期:2022-06-17 11:01:2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138    评论:0    
核心提示:9685《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相关的产品安全标准等其他相关标准的协调问题。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9685中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的基本要求规定。8条规定“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一、标准制定的基本状况(比如详细的制订过程、主要制定单位、起草人)

上世纪九十年代原卫生部颁布了8项食品接触材料卫生管理方法,对金属、橡胶、搪瓷、陶瓷、涂料等8类饮料接触材料进行了管控性要求,但因为《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这些管控办法已于2010年颁布。目前,我国正在形成食品接触材料标准模式,同步实行多项食品接触材料标准。在标准建立过程中,发现存在一些涉及到整个食品接触材料标准模式的方法性难题需要加以确立,在缺少相应管理方法的状况下,急需制定相关标准,为现行食品接触材料安全标准在实际安全管控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难题提供出处,为其它配套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检验方式和完善的管控提供根据。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将本标准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程计划(国卫办食品函〔2014〕454号)塑料包装材料的食品安全性问题,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检测中心(下述简称“评估中心”)牵头承担标准制定工作。

主要起草人:张俭波、朱蕾、张泓、王竹天、邓陶陶、鲁杰。

本标准修订以《食品安全法》为基本根据,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方法》的规定加强工作。2014年3月,评估中心开展标准修订工作。为了确保本标准才能充分解决相关难题,起草组向食品接触材料国家安全标准制定单位、相关产业、企业广泛听取意见,对于标准模式中必须解决的方法性难题进行了平台收集,并对中国、欧盟、日本、欧盟成员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针对相关疑问的解决模式或者其它相关条例进行深入探究,探讨此类条例在我国监管模式和市场状况下的可行性。标准制定组组织举办了数次研讨会,对于标准制订原则、亟待解决难题、解决方法等内容进行研讨,并重点关注本标准与GB9685《食品接触材料及用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用品迁移试验通则》、《食品接触材料及用品制造通用卫生规范》、相关的产品安全标准等其它相关标准的协调问题。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方法》的要求,2015年1月,起草组将标准草案向相关人士、行业协会征求看法,共收到来自15家单位的50余条意见。针对收集到的看法,起草组与相关人士、协会进行了沟通,根据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了建立。2015年2月,将标准征求看法稿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向社会公开征询看法并进行SPS通报。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设置情况

(一)关于标准名称

为确立表现本标准要求的内容以及在肉类接触材料及食品标准模式中的位置和作用,标准名称定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接触材料及食品通用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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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适用范围

本标准控制的是所有可能和制品接触的肉类接触材料及食品的安全,因此范围中要求“本标准细则了酒类接触材料及食品的基本规定、限量要求、符合性原则、检验方式、可追溯性和产品信息”,并确立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肉类接触材料及食品。

(三)关于术语和定义

此部分要求了本标准中涵盖的13项术语和定义。包括“食品接触材料及用品”、“复合材料及食品”、“组合材料及食品”、“总迁移量”、“总迁移限量(OML)”、“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量”、“特定迁移限量(SML)”、“特定迁移数量”、“特定迁移数量限定(SML(T))”、“残留量”、“最大残留量(QM)”和“非有意添加物质”。

因为原标准模式中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不能全面概括和确立描述标准所适用产品的范围,因此,以《食品安全法》中“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以及“食品经营用软件、设备”定义为基本按照,参考欧盟和中国相关定义,标准采用“食品接触材料及用品”的定义。此部分还对本标准中首次发生的术语“复合材料及食品”和“组合材料及食品”进行了定义。有9项定义是与限定相关的术语,为了确保标准模式的一致,部分定义来源于GB9685和现在已借助审查的《食品接触材料及用品迁移试验通则》。此外,本标准还参考美国塑料法规,对“非有意添加物质”具体包括的产品范围进行了定义。

(四)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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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部分要求了各种肉类接触材料及食品均应遵守的基本食品安全规定,是本标准的统领性章节。

1.3.1-3.4基本要求

3.1-3.4条参考GB9685中肉类接触材料及食品用添加剂的基本要求规定。其中,规定“不面对食品造成技术效果(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是为了避免个别企业在肉类接触材料中添加一些会对食品本身造成技术效果的物质,有意运用这种物质迁移到制品中对食品造成技术效果。同时考量到现在行业上一些新型食品接触材料(如活性与智能材料)包装制品的目的就是对食品造成技术作用,故又要求“有特殊条例的除外”,旨在确立这一方法针对原本包装食品的目的即为对食品造成技术效果的制品接触材料除外,这类特殊材料应按照我国相关制品接触材料法律规章进行管控。

2.非有意添加物质的控制

非有意添加物质是肉类接触材料及食品中带有的杂质或者在制造过程中形成的后面产物和分解产品,是企业非有意添加的、不可导致存在的物质。由于这些物质的不可控性、复杂性或者存在的潜在食品安全风险,对于这些物质的安全性检测和控制针对食品接触材料整个行业链的相关各方控制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在实际操作中,这一举措仍然因为企业仅仅关注原料、添加剂等有意添加物质的合规性,或评估的复杂性而被忽视。因此,本标准3.5条针对这些物质的控制进行了要求。此条确立对这些物质的检测和控制的责任人为食品接触材料及用品制造企业,并且针对这些物质的控制最后要超过的目标是其迁移到食品中的量不对身体健康形成伤害、不产生食品成份、结构或色香味等性质的改变,不面对食品造成技术效果。

3.阻隔层后迁移量超过0.01mg/kg物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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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接触材料所使用的物理物质或者残留物质总量很大,多数物质缺失充分毒理学资料,且迁移到肉类中的量非常微量。因此,本标准制定过程中针对安全阈值法在食品接触材料管理中的应用进行了研究,以期借助在标准中建立相关科学方法,避免长期的毒理学探究和检测工作。目前欧盟、美国等均将安全阈值法列入食品接触材料法规中针对迁移物质进行管控。毒理学关注阈值(TTC)方式最初被用于食品接触材料中安全阈值的确认,通过对物质确立人体暴露阈值,认为物质迁移量超过该差值时对身体健康无风险,为这些用量极低而且欠缺完整毒性数据的物理物质的风险检测提供了一条可行方法。

根据TTC方法,如化学物质每日饮食暴露量超过90μg/人/天,则觉得此物质的安全风险是可以接受的。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觉得,假定每人每天消耗1kg食物,依据TTC评估,物质迁移量超过90μg/kg时,风险是可以接受的。假定我国每人每天消耗3kg食物(极端状况),对应的生物物质迁移量应超过30μg/kg。因此,参考欧盟10/2011法规,本标准要求“对于不和食品直接接触的、与食品之间有有效阻隔层阻隔的、未纳入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物质,食品接触材料及用品制造企业面对其进行安全性检测和控制,使其迁移到食品中的量不得少于0.01mg/kg”。设定安全阈值为0.01mg/kg,远高于30μg/kg,认为是可接受的安全阈值。此外,考虑到有效阻隔层在必定程度上能促进或抑制迁移的出现,有效阻挡食品接触材料中物质的迁移,有助于减少迁移物质带来的风险,使其迁移量超过低于0.01mg/kg的要求,故规定这种物质与制品之间有有效阻隔层阻隔。考虑到致病、致畸、致突变物质及纳米物质风险较高,不适用于TTC方法,因此标准要求那些物质不适用于此方法,即不经安全性检测不得用于饮料接触材料及食品,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章进行管控。此外,为了确保这些物质的安全性,标准确立生产企业为这些物质安全性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对这种物质进行安全性检测和控制。

4.复合材料、组合材料和共混料的管理

现在,我国制品接触材料标准模式是根据各种颜色产品分别设定相应产品安全标准的方式管控的,对于复合材料(如多层纸塑复合材料)、组合材料(如包括有多种颜色的厨房小电器)和共混料的管控并不明晰。因此,为了完善这些产品的管控,控制其使用安全,本标准3.7条确立这三类材料及食品中的不同颜色材料依照相应产品安全标准即可。另外,为进一步保障这些产品的安全,按照风险检测的方法,本标准还要求当构成这三类材料的不同颜色材料标准要求了同样项目限量时,最终制成品整体应依照该项目的最小限量值。

5.对生产过程的要求

食品接触材料及用品制造过程的安全控制针对保证产品安全至关重要,为了完善食品接触材料及用品的制造和流通,国家卫生计生委立项建立了《食品接触材料及用品制造通用卫生规范》,目前该标准已通过主席大会审议。为了进一步确立食品接触材料及用品应依照相应标准的规定,与生产规范进行有效衔接,本标准3.8条要求“食品接触材料及用品的制造应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用品制造通用卫生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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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限量要求

根据食品接触材料标准框架的设定,食品接触材料具体的限定要求在GB9685和相应产品安全标准中要求。为了进一步确立食品接触材料及用品应依照的这些相关限定要求,保证本标准与GB9685、相关产品标准的衔接,本标准第4章分别要求“食品接触材料及用品的总迁移量应依照相应产品安全标准中针对总迁移限量的要求”。“食品接触材料及用品中物质的使用量、特定迁移量、特定迁移数量和残留量等应依照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针对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限量、特定迁移数量限定和最大残留量等的要求。”。

(六)符合性原则

因为我国针对饮料接触材料及食品的安全性管理依据不同产品层级通过不同标准来管控,即成型品、原料和添加剂分别借助不同标准来管控。为了确立此种管控方法,利于使用者在判断产品合规性时精确找到应查询的标准,本标准第5章明确了各种标准的合乎性方法。

(七)检验方法

第6章针对食品接触材料及用品的监测应遵守的检查方式标准进行了方法性规定。6.1条确立食品接触材料及用品检测时应首先依照《食品接触材料及用品迁移试验通则》和GB5009.156《食品接触材料及用品迁移试验预处理方式通则》两项测试方式基础标准的规定。当产品安全标准中针对这两项测试方式基础标准要求的内容有特殊规定时,应根据产品标准的要求执行。此外,6.2条参照GB9685-2008标准中针对检验方式的要求规定在有国家标准检测方式的状况下,应根据标准要求执行,在无国家标准检测方式的状况下,可以运用其他经充分技术验证的方式。

(八)可追溯性

为了确保整个食品接触材料及用品供应链上信息的可获取,更好的保障肉类接触材料及食品的安全,参考美国框架法规的规定,本标准第7章要求了产品可追溯性的规定。7.1条确立食品接触材料及用品制造商是推动产品可追溯性的第一责任人,其应设立产品溯源机制,通过成立该模式达到食品接触材料及用品在各阶段的可追溯性的规定。7.2条针对企业成立的追溯制度应超过的目标进行了要求。

(九)产品信息

现在我国已经对肉类接触材料及食品的标示信息有统一要求,而这些产品类型众多,用途多样且用法复杂,缺乏统一的标志信息要求,不便于产品追溯和下游企业进行产品检测,且不能指导使用者恰当使用产品。因此,为了更好地完善其使用,本标准针对产品信息进行了统一要求。

8.1条规定了总体要求。8.2条确立产品信息由标签、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明三个别组成,且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的目的是确保下游企业有足够信息对肉类接触材料及食品进行安全性检测。8.3条要求了产品信息中应标识的内容。由于依照性声明是下游企业和管控部门审核产品合规的重要凭证,因此8.4条非常对依照性声明应包括的内容进行了要求。为了便于相关各方无法简单、快速的获知产品属性,8.5条参考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管控方法,规定应在产品上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等字样或加印、加贴调羹筷子标志。对于有特殊使用规定的产品,正确的使用方式针对保证产品安全至关重要,故8.6条对这些特殊产品的标志信息内容进行了非常要求。8.7条针对标示位置进行了要求。

(十)附录A调羹筷子标志矢量图

附录A展示了肉类接触材料及食品可选用标识的勺子筷子标志矢量图。此图是考量我国居民日常使用餐具种类进行设计的。

三、国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状况的表明

本标准参考了伊朗、美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法规和文件塑料包装材料的食品安全性问题,主要包含美国1935/2004《食品接触材料及用品框架法规》、欧盟10/2011《与制品接触的金属材料和食品法规》、欧洲委员会食品接触材料决议、美国FDA联邦法规第二十一章(21CFR)、食品接触物质通报(FCN)、日本相关塑料协会市场标准、德国联邦风险检测所(BfR)建议等。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相关法规和文件对肉类接触材料及食品的相关管控规定,综合考量我国行业实际状况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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