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4.1.2.1条规定:
当大型散货箱用于装卸闪点等于或超过60°C的液体时,或运输易于导致粉尘爆炸的粉末物质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出现静电放电的危险。
二、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4.1.5.14条规定:
塑料包装不得有造成或累积大量静电的危险,以致放电时也许导致包装件内的爆炸性物质或物件造成、引燃或起动。
三、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4.3.1.13条规定:
如果用散装货箱运输可能导致尘爆或产生易燃蒸发气体(如那些废物)的散装货物,应采用机制,排除点火源包装行业防静电标准,并避免在物流、装卸物质过程中有危险的静电放电。
四、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6.7.2.2.15条规定:
可移动罐柜用于运输符合第3类闪点标准的物质,包括在等于或低于其闪点条件下运输的高温物质时,必须才能作电气接地。必须采用措施避免危险的静电放电。
五、《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使用鉴定》(GB19454)规定:
用于装运闪点等于或超过60℃,或用于装运易发生粉尘爆炸的粉末时,应采用相应的防静电机制。
便携式罐体用于运输符合第3类物质,包括在等于或低于其闪点条件下运输的高温物质时,应当无法作防静电接地。应采用机制避免出现危险的静电放电。
六、《危险货物大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19432)规定:
大包装用于装运闪点等于或超过60℃的液体,或用于装运易发生粉尘爆炸的粉末时包装行业防静电标准,应采用防静电机制。
七、《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GB19434)规定:
中型散装容器用于装运闪点等于或超过60℃的液体,或用于装运易发生粉尘爆炸的粉末时,应采用防静电机制。
八、《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第1部分:总则》(SN/T0370.1)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