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辨别食品包装上的标签与广告“易错”注意点

   发布日期:2022-09-15 11:04:0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228    评论:0    
核心提示:食品、保健品包装标签的规范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2、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四)食品包装标签配料表的标示7、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注意: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果在其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按照标准执行。

近年来,关于饮料、保健制品包装标签和广告的投诉举报层出不穷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标准,不仅有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身份”标签要素不足的弊端,还有涵盖标签、广告中带有虚假宣传内容、营养成分该标志未标注,标示有误等食品“规范”标签要素瑕疵的弊端。对制造企业而言,食品包装标签规范更加成为其质量品质部门审核的“重头戏”。因为稍有疏忽,企业有也许还会面临行政处罚和法律争议。对食品管控部门而言,随着投诉、举报、案件的下降,提高业务、法律、行政规章的跟进学习也“迫在眉睫”。

在此,笔者结合近段时间处理这些投诉、举报、案件和食品标签虚假宣传治理成果,汇集食品、保健饮料包装标签标示相关法律、行政规章的条例,浅谈食品、保健饮料包装标签和广告“易错”注意点,希望对制造企业、食品经营者、基层执法人员有所裨益。

●如何区分食品包装上的标签与广告

消费者在选购食品的之后,会很自然地被包装上的一些文字和图形所打动,而这种包装上的文字和图形有之后看上去毫无点“广告”的含义,但是又觉得属于食品标签的内容,对此一直“一头雾水”。到底它属于标签而是广告?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食品标签的定义:“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表明物。”

《广告法》第二条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以及服务提供者借助一定媒介和方式直接以及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以及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也就是说,食品标签上使用的文字、图形、符号如果带有推销商品作用的话,就属于传播媒介,符合“广告”的内涵。而一些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图形等宣传术语有也许原本就是其做广告时的宣传用语。可见,食品标签可能会与广告“竞合”。即食品包装上文字、图形和符号既可能是标签,也或许是广告。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要求,食品和饮料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带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防治、治疗用途。该法第七十三条要求,食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夸大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防治、治疗功用。第七十八条和七十九条也对保健品进行了类似要求。显然,对饮料、保健制品“标签”和“广告”的分开规定,表明它们进入并列地位,在伪造宣传违法处罚的法律适用上也将有所区分,所以《食品安全法》在这两个法律责任部分也有分别要求。

那么当“标签”和“广告”竞合时该怎么做相对判断?

笔者认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一般要求”规定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制品标签标识应包含肉类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模式等,这些内容属于标签特有的“食品身份证”要素,不觉得是广告。其他在通常规定以外的,涉及到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表明物,只要依照《广告法》中商业推销特征的,都可判定为广告。当然,在通常规定中,一些容许的非强行性标示内容,如食品名称中要求:“可在前或后附加相应的词或句子”,像“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等,或者在配料表标注中非法附加相关形容词修饰的,一旦违法,就或许被判定为违法广告。

●食品、保健品包装标签的规范

无论是制造领域还是销售领域,无论是制造企业抑或食品经营者,都有也许因饮料、保健制品包装上的标签和广告问题,面临行政处罚和诉讼。如果由于只重视产品质量控制,保证食品安全,而忽视食品的“外在必须”,在食品包装上“不拘小节”,就容易给企业带来包括罚款、名声、运营等多方面的代价。因此,及时把握一些食品包装标签的法律规章要求,按条例办事,做好包材预先审核,生产审查,至关重要。作为酒类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包装标签和广告知识宣传也“势在必行”。在此,笔者节选食品、保健饮料包装标签和广告上或许涉及投诉举报“重灾区”的内容,最容易被“遗忘”的标签规定要求进行分块罗列,以供参考。

(一)食品包装上标签标注内容规定

1、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用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图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一个名称以及分类(类属)全称。由两种甚至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生物混合而成且外形均匀一致无法互相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该体现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以动、植物食物为香料,采用特定的制做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它物理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点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示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2、食品标示应该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无论是否与生产者地址一致,均为需要标示的标志项目),食品产地必须依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副县级城镇、地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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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食品标示应该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模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该是予以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品质责任的制造者的名称、地址。

4、食品标示应该清晰地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根据有关条例规定标示贮存条件。乙醇浓度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日期的标明方法必须依照国家标准要求以及运用“年、月、日”表示。

5、定量包装制品标识必须标明净含量,并根据有关条例规定标示规格。对带有固、液两相物质的制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注沥干物(固形物)的浓度。净含量必须与饮料名称排在酒类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明应当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的要求。

6、食品标示应该标注食品的成份以及原料清单。配料清单中诸多配料应该根据制造加工制品时加入量的递减排序进行标示,预包装制品加入量不高于2%的配料可以不依照递减排序排列,具体标明方法根据国家标准的要求执行。对于复合配料,应当根据有关国家标准细则的标明要求,在配料清单中与其他配料按加入量的递减排序进行标注。使用所谓“复合添加剂”的,应当在饮料添加剂项下将其每种复合成分与其他直接使用的制品添加剂按加入量的递减排序一并进行标注。在饮料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原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它饮料添加剂的,可以标示具体名称、种类以及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必须依照国家标准的要求执行。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的饮料添加剂,不包括制造加工制品时加入的除食品添加剂外的其它佐料中所带有的肉类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食品用原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以不在肉类添加剂项下标注而在原料清单中标注。加工助剂可以不在原料清单中标示。专供婴幼儿和其它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志还必须标明主要营养成分以及含量。

7、食品标示应该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以及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8、食品执行的标准确立要求标示食品的品质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给予标明。

9、实施制造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新获证及换证食品制造者,应当在饮料包装以及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示“QS”标志。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制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委托制造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制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制品制造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制造许可证编号。

10、混装非食用产品易导致误食,使用不当,容易导致人身攻击的,应当在其标示上标注警示标识以及英文警示说明。

11、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志上标注中文说明:

(1)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导致伤害的;

(2)经过电离辐射以及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3)属于转基因食品以及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4)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要求,应当标明其他中文说明的。

12、进口的预包装制品、食品添加剂必须有中文标签;依法必须有表明书的,还必须有英文表明书。标签说明书应该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它法律、行政规章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模式。预包装饮料没有英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依照条例的,不得进口。

1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肉类的标签应依照-2011规定的基本要求的内容,还应依照下列规定:

(1)不应涉及疾病防治、治疗功能;

(2)应符合预包装特殊膳食用肉类相应产品标准中标签、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3)不应对0-6月龄儿童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浓度声称和功能声称。

(二)食品包装上标签标注形式规定

1、食品标志不得与食品以及其包装分离。

2、食品标示应该直接标明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以及其包装上。

3、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带有不同种类、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示应该根据本条例进行标示。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分辨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个别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给予标示,但外包装易于打开识别的除外;从而清晰地辨识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个别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4、食品标示应该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颜色应该运用对比色,使消费者容易辨别、识读。

5、食品标志所用文字必须为完善的英文,但注册商标除外。食品标示可以同时使用英语拼音以及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英文,但必须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多于相应的英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6、食品以及其包装最大表面体积小于20平方公分时(预包装食品为35平方厘米),食品标示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大于1.8毫米。食品以及其包装最大表面体积大于10立方毫米时,其标志可以仅标示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或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规章条例必须标明的,依照其要求。

7、预包装特殊膳食用肉类的标签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识应以“方框表”的方式标注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以及相应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其它营养成分以及成分。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标题为“营养成分表”。如果产品按照相关法规或标准,添加了可选用性成份或加强了这些物质,则还应标注某些成份以及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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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方式方面应标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肉类的饮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应标注调配方式或复水再制方法。适宜人群方面应标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肉类的适合人群。对于特殊医学功能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功能配方食品,适宜人群按产品标准规定标示。

当预包装特殊膳食用肉类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体积大于10平方公分时,可只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注意:《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11)要求了预包装制品(比如特殊膳食用肉类)标签的基本标志规定。《预包装特殊膳食用肉类标签》(-2013)规定了特殊膳食用肉类标签中带有特殊的标示规定。预包装特殊膳食用肉类标签应根据-2011和-2013执行。对于符合-2013含量声称要求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肉类,如果对能量和(或)营养成分进行功能声称,其用途声称用语应选用《预包装制品营养标签通则》(-2011)中要求的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三)食品包装上标签标注的“禁区”

食品在其名称以及表明中标示“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有关条例,标注该饮料的营养素和糖分,并依照国家标准要求的定量标示。

1、食品标示不得标明下列内容:

(1)明示甚至暗示具有防止、治疗肝炎作用的;

(2)非保健食品明示甚至暗示具有保健功效的;

(3)以欺诈以及欺骗的方法叙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4)附加的产品说明未能确认其根据的;

(5)文字以及图案不宽容民族风俗,带有蔑视性表述的;

(6)使用国旗、国徽以及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7)其它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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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以下食品标志违法行为:

(1)编造甚至伪造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冒充食品产地,伪造或者盗用其他制造者的名称、地址;

(3)编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示及编号;

(4)法律、法规严禁的其它行为。

3、食品包装以下用语不得有:(1)免疫调节;(2)调节血脂;(3)调节血糖;(4)抑制衰老;(5)改善记忆;(6)改善视力;(7)促进排铅;(8)清咽润喉;(9)调节血压;(10)改善睡眠;(11)促进泌乳;(12)抗突变;(13)抗疲劳;(14)耐缺氧;(15)抗辐射;(16)减肥;(17)抑制生长发育;(18)改善骨质疏松;(19)提高营养性贫血;(20)对物理性肝损害有辅助保护功效;(21)保健(祛痤疮/祛黄色斑/改善肠胃水分和油分);(22)提升血管道功能(调节肠胃菌群/抑制消化/润肠通便/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功效);(23)抑制肿瘤。不得标示对某些病症有防止、缓解、治疗或医治作用。不得标示“返老还童”、“延年益寿”、“齿落更生”或其它类似用语。

4、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和内容

《广告法》第七条要求:“广告内容必须有利人民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品质的提升,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法》第18条保健饮料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表示作用、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涉及疾病防治、治疗功能;

(3)宣称甚至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4)与药品、其他保健饮料进行比较;

(5)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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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行政规章条例准许的其它内容。

注意:保健饮料广告应该明显标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

(四)饮料包装标签配料表的标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4.1.4配料的定量标示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非常注重添加了或带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点的原料或含量,应标注所指出配料或含量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成分。”这里的“强调”,“有价值、有特点的配料”的详细理解,笔者建议可以参照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60号中的裁判要点进行理解:所谓“强调”,是指借助名称、色差、字体、字号、图形、排列次序、文字表明、同一内容反复发生或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方式进行着重标识。所谓“有价值、有特点的配料”,是指不同于通常配料的特殊配料,对身体有较高的营养作用,配料本身不同于通常配料的特殊原料,其行业价格、营养成分通常低于其它配料。

食品制造企业为了超过推销的目的,类似于广告宣传,可以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非常注重添加了或带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点的原料或成份,但面对应进行成分的真实标示,不得带有虚假宣传内容,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食品标签进行了非常注重,却未标注所提出成分的含量,或根本无该成分,则食品的制造者和经营者很容易被投诉举报标签成分含量该标未标,涉及虚假宣传,加大了制造企业被民事罚款和补偿的风险。

对食品包装上提出添加了或带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点的原料或含量,不仅必须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4.1.4配料的定量标示要求的细则,还必须依照《预包装制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中营养声称的规定。该通则强制标识规定:“所有预包装饮料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含能量、核心营养素的浓度值以及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注其他成分时,应采用适当方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识非常醒目。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它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注出该营养成分的浓度以及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使用了营养提高剂的预包装制品,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识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浓度值以及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食品原料含有或制造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个别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浓度。上述未要求营养素参考值(NRV)的营养成分仅需标注含量。”但以下预包装制品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1、生鲜肉类,如包装的熟肉、生鱼、生菇类和蔬菜、禽蛋等;

2、乙醇浓度≥0.5%的饮品食品;

3、包装总表面积≤100cm²或最大表面体积≤20cm²的食品;

4、现制现售的食品;

5、包装的饮用水;

6、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

7、其他法律规章标准要求可以不标注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饮料。

注意: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制品,如果在其包装上发生任何营养信息时,应根据标准执行。

以上从食品标签标示内容、标注方式两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展开,重点详叙了饮料标签标注的配料表指示规定,同时对标示“禁区”进行详尽阐述,旨在能给对食品包装标签规范处于困境的他们带给些许帮助,并期望借此为点,对饮料包装标签的要求进行全覆盖学习。

对制造企业而言,单纯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却易于在饮料包装标签、广告问题上“大意失荆州”,面临行政处罚,法律纠纷。对食品经营者而言,注重产品“身份”标签要素进货查验,却未仔细做好食品“许可”标签要素进货查验,甚至无法落实食品来源索票索证政策而面临行政处罚。如果能知道相关的食品安全基本常识,学习相关法律规章,至少能在巨大程度上增加被处罚的风险。当然,这应该食品管控部门的宣传,也必须制造者和销售者对法律规章和科技标准的把握,更应该制造企业,销售经营者的观念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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