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虚假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

   发布日期:2022-12-03 09:05:0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204    评论:0    
核心提示:4.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显示有内置说明书的,送审样品或申报资料中应有内置说明书。5.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中如有产品中文名称的,申报产品中文名称应与其相符。审核以产品中文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为准。必要时,参考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的内容。

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1.产品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1)产品中文名称。

(2)产品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3)净含量。

(4)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国产产品应标示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卫生品质安全责任的制造企业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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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产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美国大陆、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

(5)进口产品应标示制造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6)按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标示相关使用条件、注意事项或警告用语。必要时,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方式、适用人群和使用部位等。

2.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所标示的原料名称,涉及含量应与产品配方相符。

3.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适应症、疗效、医疗术语;

(2)抑菌、抗菌、除菌、杀菌、消毒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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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他人名义确保或以暗示方式使人误解其效用;

(4)作用宣称超过其定义范围;

(5)以“经卫生部同意”或“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等名义,或以化妆品检测机构和检验报告等名义进行宣传;

(6)伪造虚假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

(7)其它法律规章、标准规范禁止的内容。

4.标注PFA值(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或PA+~PA+++的防晒类产品,应当测试PFA值;声称UVA防护效果或宣称广谱防晒类产品,应当测试抗UVA能力参数–临界波长(设备法)或测量PFA值(人体法),临界波长测量结果小于或等于370nm时可以标注广谱,小于370nm时不得标注广谱。

5.防晒类产品SPF值应按下列方法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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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晒类产品可以不标注SPF值;

(2)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2,不得标注防晒效果;

(3)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比如2和30),其标注值不得超过实测值;

(4)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高于30,最大只能标注SPF30+,不得标注实测值;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30,减去标准差后大于或等于30,最大只能标注SPF30。

宣称防水的防晒类产品,应标注浴后SPF值,若同时标注浴前SPF值,应给予注明。若浴后测定的SPF值与浴前测定的SPF值相比降低50%以上,则不得标注防水用途。产品中文名称中已有防水防汗等词语的,不得标注浴前SPF值。

6.防晒类产品PFA值应按下列方法标注:

(1)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大于2,不得标注UVA防晒效果;

(2)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2~3之间(比如2和3),可标注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3)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4~7之间(比如4和7),可标注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4)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小于等于8,可标注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二)进口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1.申报产品配方组分不得与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示的原料不相符(欧盟要求必须标明的致敏性香精单体除外)。

2.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示或有图案显示为成人、孕妇用产品,申报产品时不得改变其适用人群。

3.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示使用部位、使用方式、警示用语等的,申报产品时不得更改或删除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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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显示有内置说明书的,送审样品或申报资料中应有内置说明书。

5.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中如有产品中文名称的,申报产品中文名称应与其相符。申报资料中产品中文名称与产品原包装中文名称不相符的商品包装设计手册,应在中文标签、说明书中标明“原包装中文全称×××为×××地区销售的名称”。

6.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示的SPF值、PFA值或PA值低于检测的SPF值、PFA值或PA值的,应按化妆品卫生规范和有关条例的规定在英文标签、说明书上予以标注。

7.除注册商标或者需要使用英文字母、符号的信息外,进口化妆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所标示的内容应全部译为恰当、规范的中文。审核以产品中文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为准。必要时,参考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的内容。

(1)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祛痘、抗发炎、预防或不造成粉刺”等相关内容的,申报时应提供抗生素和甲硝唑项目评估报告。

(2)发用类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注“去屑”用途的,申报时应提供去屑剂项目评估报告。

(3)防晒类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标示SPF值、PFA值、PA值、UVA防护或声称“防水”、“防汗”或“适合滑雪等户外活动”等相关内容的,申报时应提供SPF、PFA、UVA防护的实验报告或防晒类产品防水性能实验报告,并应按化妆品卫生规范及相关条例在英文标签、说明书上予以标注。

以上应提供相应监测或试验报告的商品包装设计手册,不得借助修改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的标明减免检测实验项目。

(4)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若标示“药用”、“医药”等英文字样(含繁体中文),或标示医学名词、宣称医疗功效、暗示疗效或虚假捏造宣传等不依照我国相关条例和规定内容的,应在产品中文标签、说明书中给予解释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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