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盯上:混淆消费者视听抹黑其他同业竞争者形象

   发布日期:2023-01-03 08:00:4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189    评论:0    
核心提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第一条规定:“商品包装中,除该类商品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的事项以外的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可以适用《广告法》规定进行规范和监管。商品包装物广告是指在包装物上除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的事项以外的文字、图形、画面等,用来直接或者间接宣传、介绍产品的一种广告形式,都需要严格遵循《广告法》条例。

广告教父奥格威曾说过:“广告作品是在不引人注意的状况下才能把商品卖掉的作品,他必须把公众的切记力引向商品。所超过的目的必须是‘这个商品我没用过,我一定要买来试试’,而不是‘啊,多美好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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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越来越多的品牌开始采用各类广告形式以期望可以说服消费者选购自己的产品,为了打动眼球一些品牌无所不用其极,比如将自己产品冠以“最...”、“顶级”、“第一”、“冠军”等奖项,或者在制作宣传海报、单页等物料时使用“即将售罄”、“全民疯抢”、“随时涨价”之类的广告词,亦或是趁一些传统新年,给自己的产品冠上“转运”、“护身”、“旺财”、“避凶”之类的比喻,如果采取了里面那些广告形式,很容易被职业打假人盯上,因为有混淆消费者视听、抹黑其他同业竞争者形象的嫌疑。

早在1995年我国就颁布了关于规制绝对化广告用语的法律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施行后,加重了对该类诉讼的处罚力度,由原先的倍数罚转变为最低20万元的处罚基准包装行业广告语,反映了国家遏制绝对化广告用语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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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署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告》(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第一条要求:“商品包装中,除该类商品国家标准规定需要标示的事项以外的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质的,可以适用《广告法》规定进行完善和管控。”

商品包装物广告是指在包装物上除国家标准规定需要标示的事项以外的文字、图形、画面等,用来直接甚至间接宣传、介绍产品的一种广告方式,都必须严格遵守《广告法》条例。

《广告法》第四条要求:“广告不得带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读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该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要求:“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甚至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说明推销的商品以及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赠赠送商品以及服务的种类、规格、数量、期限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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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要求:“广告以夸大或者引人误会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以及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情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情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状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制约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能够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以及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会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它情形。”

虽然说究竟不管是包装设计而是物料设计,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宣传产品,达到广而告之的效果,让更多的人知晓产品传统。因此提炼产品卖点,抓住消费者心理,利用视觉营销方式将产品卖出去,这些行为无可厚非,也是每一个设计师的工作职能。但设计必须的不仅仅创意,更应该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如果仅仅为了博眼球,赢取市场包装行业广告语,而无视相关法规,不仅过不了审查,甚至也有可能由于违反法律而遭到处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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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深耕行业十余年的设计公司,在进行包装设计时坚持从个性化、创意美观角度出发进行趣味,同时为品牌提供没有违规风险的包装设计方案。从视觉上提高销售力,唐风汉韵包装创意仍旧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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