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的一家灌香肠店曾被顾客程某“盯”上

   发布日期:2023-03-18 15:01:4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211    评论:0    
核心提示:但又过了两天,程某来到店里找到胡志红,称真空包装的香肠没有贴生产许可证号,属于三无产品,要求2万元赔偿。法院还认为,程某购买的产品为手工制作香肠,属于冬季节令性食品,该香肠为被告胡志红现制现售,并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定。胡志红经程某要求对购买的香肠进行简易包装,购买的香肠仅存在标签上的瑕疵。

央广网北京2月6日消息(总台记者管昕凌姝)据悉火腿肠包装材料,湖北宜昌硚口区法庭宣判的一起案子引起外界关注。胡志红经营的一家灌香肠店,曾被商家程某“盯”上。程某以购入的手工制做香肠外包装上未标示制造日期、产品生产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属于三无产品为由,要求支付10倍商品款项退还金。

程某先向工商部门申诉,又向南京市硚口区法庭上诉,以消费者权益受损为由规定缴纳税款7340元并支付惩罚性违约金73400元。但终审和一审法官均败诉了程某的仲裁请求。法院如此判决的根据和原因是哪个?这起案件又给相关经营者带给那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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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红手工香肠店(央广网发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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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这起案件需要从三年前的冬天说起。

2021年12月11日,顾客程某来到位于北京硚口区一家手工香肠店,花240元买了一份6斤礼盒装的灌香肠,专门叮嘱要真空包装。第二天,程某又来到店里,一口气买了30盒灌香肠,共180斤,总价7100元。店主胡志红回忆说:“买第二份的之后我就在现场,第二次他买了30多份,他说要真空袋且必须礼品盒包装,谈价钱是否能免,要借助我的允许能够免,最后我就同意包装免费。”

据介绍,包装袋和礼品上标注产品名为“胡志红手工香肠”,还标明了储藏方法、保质期、制作公司名称、地址、联系途径等。

但又过了三天,程某来到店里找到胡志红,称真空包装的香肠没有贴生产许可证号,属于三无产品,要求2万元补偿。胡志红对此给予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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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红表示:“那之后我说假如认为我们的东西不好,我可以退还香肠的钱款。如果要赔钱,那就证明我的东西有疑问。因为他规定进行真空包装,费工费时,我们虽然就很忙,还要加班加点帮他进行真空处理。”

胡志红称,当时程某还拿着相机全程摄像,眼瞧着她和店员们忙前忙后,给那些香肠进行真空包装的。但就在当月15日,程某向工商部门控告火腿肠包装材料,未获支持。2022年6月,程某又到北京市硚口区法庭上诉胡志红,以消费者权益受损为由,要求赔偿款项7340元并支付惩罚性违约金73400元。

承办法官、硚口区法庭民一庭副院长李晓丹说,受理此案后,他们召开了涉企案件经济制约评估,经实地走访了解到,胡志红制售的腊肠、腊肉、肉圆等肉制品在周围小有实力,是带有一定市场活力的商户。

李晓丹说:“涉案企业在周边的口碑还是不错的。因为上海在夏季和周末之前,手工肉制品行业需求是非常大的。从营商环境视角来看,如果支持上诉的10倍补偿诉求,可能对其它的商家有一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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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红手工香肠店(央广网发受访者供图)

对于程某的投诉,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做出调查报告认为,“香肠现场制售未纳入食品小作坊禁止制造加工的制品种类”,“当事人申请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说明当事人终于尽到合法经营的义务”。据此,胡志红的经营行为属于合法经营,不予立案。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惩罚性补偿须具有销售的食品不依照安全标准和消费者因食用该饮料受到损伤两个法定条件,且不属于“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妨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欺骗的瑕疵”的情形。同时,法律规章对商品的标签有确立的内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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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丹表示:“实际上目前国家对现场制售的手工制做的制品,没有强行性的要求说应该跟预包装食品一样的完善,可以参照使用,当然包装里面把所有的产品信息和属性都印出来更好,一般来说,加工调料包括手工圆子,都是家庭式作坊产品,没有这么强的法律观念,在包装上非常简单。但是我们觉得,这没有超过违反食品安全法要求的必须10倍补偿的条件。”

法院还觉得,程某购买的产品为手工制做香肠,属于冬季节令性制品,该香肠为被告胡志红现制现售,并不适用预包装饮料的标签规定。目前国家对现制现售食品并无相应强制性要求。此外,现场制售的猪肉不属于酒类制造环节,无需申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故涉案产品不存在制造代号和许可证编号。程某明知香肠的生产日期,也无证据证明香肠存在实质上的制品安全难题。胡志红经程某规定对购买的香肠进行简易包装,购买的香肠仅存在标签上的瑕疵。

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窦冬辰表示,惩罚性补偿,有别于通常的侵害赔偿,其对行为人具有惩罚性,即不仅填补受害人的实际代价外,还要给予受害人额外的金钱补偿。但无论惩罚性补偿而是通常的侵害赔偿,其适用的前提都是有损害的事实。

窦冬辰介绍:“从本案的实际状况来看,胡女士生产制作的产品是没有任何食品安全方面的弊端,同时其销售行为也符合监管上的要求。因此程先生成为购买者,没有得到任何手段的侵害,原告程先生的仲裁请求未能受到支持。”

美国人民学校法大学校长刘俊海也表示,惩罚性违约请求权成为消费者予以享有的法定权力,有一定的权利行使的门槛。

“消费者确实由于吃了顾客销售的饮料而遭到了侵害。就本案而言,原告人并没有列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因为食用香肠而遭到了损害。更重要的是本案中的消费者和经营者曾经一同见证了香肠的制作全过程。法院还认定消费者在观摩的过程中还拍了图片,也许是为了做纪念,也许是为了固定和保全证据。”刘俊海说。

“既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不能遏制个体工商户的行业活力和积极性”,李晓丹表示,相关商户要充分认清散装食品销售的法律风险,规范使用食品外包装,全面履行商品属性的告知义务,减少类似争议形成。作为消费者,不能滥用惩罚性补偿。

吃一堑长一智。胡志红坦言,这件事对自己触动巨大,虽然手工香肠不算预制食品,但是店里不管是线上而是线下的腊肠、腊鱼、腊肉等,现在一律依照预制品的规定来包装。

“经历此次风波我都吓着了,因为我们没有经历过这些事情,出了事显然要注意,我们也进行了专门学习。”胡志红说。

 
标签: 食品安全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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