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标注“赠品”的预包装食品?

   发布日期:2023-05-31 09:01:2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680    评论:0    
核心提示:本条是对作为一个销售单元的组合装预包装食品的标示要求,即当作为一个销售单元的同一预包装食品内含有若干件其他较小的预包装食品时,对作为销售单元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示要求。7718-2011的规定,可以标注“赠品”、“非卖品”等类似字样。组合装的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签应与内含的每件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一致。

标准条文

3.10一个销售单元包装中带有不同种类、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饮料,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示应该分别标注。

条文理解

本条是对成为一个销售单元的组合装预包装饮料的标识规定,即当成为一个销售单元的同一预包装制品内带有若干件其它较小的预包装制品时,对成为经销单元的预包装制品的标注要求。

最小销售单元是指销售时不再拆分的计价单元。可以是一件预包装制品,也可以是几件预包装饮料的组合。

“含有不同种类”是指销售单元包括多个独立包装食品时,每个独立包装的内容物不同。此时,应当分别在最外层包装上标示每个种类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但共有信息可统一标志。

“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是指该销售单元内包括多个可单独销售的预包装制品。此时,外包装的标签也必须依照本标准的规定指示。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带有不同种类、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酒类,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应按GB7718-2011的规定标示。如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制品为不同种类时,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种类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识,例如一个制造工厂的不同种类预包装制品的组合,可只需标示一次。当来自不同制造商的单件预包装制品组合包装成一件预包装食品时,应分别如实标示各单件预包装制品的制造商信息,并同时标志该预包装食品产生最后包装时的制造商信息。作为礼品给消费者的预包装制品,需要符合GB7718-2011的要求,可以标注“赠品”、“非卖品”等类似字样。包装中既有食品又有非食品,应对非食品进行标识食品包装设计与营销,明确其非食用。

如内含的独立包装不可单独销售,可不对独立包装进行分别标识,仅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标签内容,建议明示“不得进行拆零销售”。内含多件散装食品的预包装制品,大包装应按GB7718-2011规定进行标识,其内的小包装饮料是否标志和怎样标示上可由企业自主决定。

组合装的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签应与附赠的每件预包装制品标签标识内容一致。如:生产日期标签标识不一致,外包装(或大包装)的标签制造日期标注为180天,内包装标签制造日期标注为半年。

《食品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混装非食用产品易导致误食,使用不当食品包装设计与营销,容易导致人身攻击的,应当在其标示上标注警示标识以及英文警示说明。”《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使用不当,容易导致产品原本丢失以及或许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识以及英文警示说明。”包装中既有食品又有非饮料,非肉类包装标识应标示警示标志以及中文警示说明。

SB/T10514-2008《食品用脱氧剂》标准要求,产品内包装(单片小包装)应印有产品名称,并印有醒目的“不可食用”字样或警示图标。铁系脱氧剂应印有“不可微波”或含义相同字样。如月饼包装中的烘干剂(脱氧剂、保鲜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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