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23-07-17 16:20:0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3    评论:0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6日,H海关在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实施查验时发现,A公司申报的2批出口危险货物使用的包装容器标记中的PI号,即生产批次,与其提供的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样张上的标记不一致;同时,这2批货物包装开口钢桶上的UN标记字母、数字高度仅为3mm,明显不符合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量为30L或重量为30kg或更少的容器上标记高度的规定。H海关判定这2批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不合格,不准出口。

问题与评析

 NO.1

危险货物包装企业

应熟悉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包装容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另外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也有专门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第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 2020 〕 129号)第七条规定:“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第四条规定为:“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以下要求:(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二)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四)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NO.2

危险货物

包装标记有什么要求?

依据SN/T 0370.1-2021《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1部分:总则》规定,每一个容器应带有耐久、易辨认、与容器相比位置合适、大小适当的明显标记。对于总重超过大于30kg的包装,其标记或标记附件应标注在容器顶部或侧面上,字母、数字和符号的高度应不小于12mm。容量为30L或重量为30kg或更少的容器上,字母、数字和符号至少应为6mm高。对于容量为5L或重量为5kg或更少的容器,其标记的尺寸应大小合适。

本案中,危险货物包装为24L开口钢桶,字母、数字和符号至少应为6mm高。

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应标明:

    1.联合国容器符号。本符号仅用于证明容器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6.1章中相关的要求。如使用压纹金属容器,符号可用大写字母“UN”表示。

    2.表示容器种类的编码。

    3.一个由两部分组成的编号:

    1)一个字母表示设计型号已成功地通过试验的包装类别。

   2)相对密度(四舍五入至第一位小数),表示已按此相对密度对不带内容器的准备装液体的容器设计型号进行过试验;若相对密度不超过1.2,这一部分可省略。对准备盛装固体或装入内容器的容器而言,以kg表示最大总重量(进位取整)。

    4.使用字母“S”表示容器拟用于运输固体或内容器,或使用精确到最近的10kPa(即四舍五入至10 kPa)表示的试验压力来表示容器(组合容器除外)所顺利通过的液压试验。

    5.容器制造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型号为1H1、1H2、3H1和3H2的塑料容器还应适当地标出制造月份。

    6.标明生产国代号,中国的代号为大写英文字母CN。

    7.容器制造厂的代码,该代码至少应体现该容器制造厂所在区域的海关机构信息,各直属海关区域代码表见附录B。

    8.生产批次。


 NO.3

企业申请出口危险货物

包装使用鉴定应如何办理?

需提交什么资料?

申请办理流程: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进入“商品检验”板块,填写申请信息进行申报,并打印《出入境货物包装检验申请单》;网上报检成功后,携带申请材料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出入境货物包装检验申请单》《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生产企业厂检合格记录单或者产品复核性声明》《出口危险货物销售合同》等。

海关在受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时,审核企业提供的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首次使用的包装容器应提供6个月以上内装物与包装相容性试验报告或相容性自我声明。海关将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整、规范,对于相关材料提供不完整或不规范的,要求申报人或其代理人予以补正。

海关按照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的技术规范实施使用鉴定。实施使用鉴定时,海关工作人员会核查货物的品种、数量、规格、标记及包装方法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包装容器必须牢固、完好;包装容器的材质、型式及包装方法应与拟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

经检验鉴定判定合格,或者企业整改后经重新检验鉴定合格的,签发《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不合格的,按相关要求判为不合格。

案例普法启示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海关坚决履行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及其包装检验监管职责。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相关企业应高度重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意识,特别是要对包装编码、标记和标签等细节等有清晰的认识,以有效防范相关违法风险和安全风险,强化关企配合,共同筑牢国门防线。

来源:黄埔海关12360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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