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药监局关于特殊化妆品未上传销售包装的整改通告

   发布日期:2023-07-21 19:16:4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3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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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要求,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经取得注册的化妆品,注册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在2022年5月1日前上传特殊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

现就上传特殊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未按要求上传特殊化妆品销售包装的产品(见附件),应当于2023年7月30日前在新注册备案平台上完成整改工作。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通告。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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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妆

文章来自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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