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应用操作指南
发布日期:2023-08-24 15: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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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创新优化高新技术产品监管查验机制,支持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供应链产业链安全,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
此项工作企业如何参与呢?
提高货物通关效率
进出口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一般不需要在口岸开拆包装实施查验,品质等查验项目转到目的地海关实施,企业可以快速将进出口货物提至企业仓库。
降低进出口通关成本
可减少货物滞港时间,为企业节省滞港费、掏箱费等港杂费用,节约通关成本。
保障产品质量
将查验由普通环境下转到符合仓储条件的企业专用仓库或生产线上进行,可以避免货物出现因非特定环境拆包导致的光敏下降、氧化受潮等质量问题。
企业范围:
高新技术生产或加工型企业及其专属配套的进口贸易企业,信用等级非失信企业。从事高新技术研究的科研机构、高校等可根据实际需求向海关提出申请。
货物范围:
真空包装、防光包装、防尘包装、恒温储存等不宜在普通环境下拆箱查验的进出口高新技术货物,以及与上述高新技术货物同批报关进口的配套货物。
货物进口目的地与企业注册地在同一关区范围内。
口岸范围:全国空运、海运口岸。
指令范围:必须在口岸执行以外的查验指令。
包括生产经营情况说明、进出口货物内部管理制度、近三年进出口情况、近三年通关查验情况等。进出口业务开展不足三年.按实际情况报送。
地级市及以上政府发布名单公布的承担政府重点项目企业、专新特精中小企业、专新特精“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可免于出具推荐意见。
包括商品名称、10 位HS编码、无法在口岸拆包查验的理由、进口口岸和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等。
地级市及以上政府发布名单公布的承担政府重点项目企业、专新特精中小企业、专新特精“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可免于出具推荐意见。
已备案企业新增或调整备案货物、口岸,无需提供:企业经营材料,企业资质材料和地方政府推荐材料。
为确保准确识别并实现指令自动化调整,凡进出口备案货物,应注意以下申报要求:
1、“货物属性” 应填报 “41(真空包装等货物)”。如不采用该模式,则“货物属性”不得填报“41(真空包装等货物)”。
2、报关单其他栏目按照填制规范有关要求如实申报。
海关会持续优化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随时向注册地隶属海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