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案例:大包装食品拆开散卖无标签,市监部门不予立案获支持!

   发布日期:2023-08-30 00:11:3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703    评论:0    

复议案例:大包装食品拆开散卖,标签不符合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整改、不予立案获支持!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石怀赛

住所:******************

被申请人: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凤台县城关镇胶州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淼 职务:局长

本局于2020年10月14日,收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9月22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凤市场监管〔2020〕第丁—2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局依法受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立案调查食品违法案件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重新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其于2020年9月10日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两家超市购买到散称红糖违法产品,后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反映,被申请人在2020年9月22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对此不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1.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无任何事实依据,无任何法律依据;2.调查食品违法案件是被申请人的天职所在,其既然选择了行政执法的行业,应当予以恪守;3.申请人提供了购物小票原件、产品包装图照片以及被举报人销售散称红糖的违法事实。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综上所述,请依法审理,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案件查办的事实及证据

被申请人收到石怀赛的2份《投诉、举报信》后,责成凤台县丁集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20年9月21日对丁集百润发超市、关店好又多超市(以下称两家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

通过检查与询问,两家超市销售的散称红糖均为大包装袋分包成小包装销售的。两家超市购进红糖时,索取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报告等资质材料。红糖的大包装袋上标注的有产品名称、生产许可证号、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分包成小包装销售的红糖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内容。丁集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散装食品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内容的行为。

二、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复议请求与事实不符

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出的复议请求与事实严重不符。上述材料中证明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两家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与询问,并给予被投诉人批评教育及责令改正。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出的复议请求,与事实严重不符,被申请人要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丁集百润发超市、关店好又多超市营业执照登记名称分别为凤台县丁集镇百润发超市、凤台县关店乡腾家购物广场。

根据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申请人于2020年9月21日对被投诉的两家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经查,两家超市所售涉案食品均为赤砂糖,购进时,涉案食品的包装袋上均标注有产品名称、生产许可证号、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购进后,两家超市为方便消费者购买,将50千克大袋包装的赤砂糖预先称重标价分为小袋出售,小袋上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基于检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两家超市销售散装食品未按规定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1日分别向两家超市下达凤市监责改〔2020〕丁-5号、凤市监责改〔2020〕丁-6号《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两家超市于2020年9月28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为:标注散装食品的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址等内容。凤台县丁集镇百润发超市于2020年9月25日整改完毕,凤台县关店乡腾家购物广场现已停业转让。

2020年9月22日,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就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凤市场监管〔2020〕丁-2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

本局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被投诉举报超市销售散装食品未按规定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被投诉超市限期进行整改,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被投诉超市已整改),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履行了监管职责。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凤市场监管〔2020〕丁-2号)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维持。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8日

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网站

市场法律交流公众号小编谈观点:

1、本案中小编认为需要关注的为2点,一是把大包装拆开散卖经营目前在实际商业经营中情况很多,目前法律层面对大包装食品拆成散卖问题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是小编需要提醒,大包装预包装食品不能直接拆成小包装或小规格的定量包装食品销售(小预包装食品),因为涉嫌属于无证分装的法律风险;

2、小编有个预判,目前随着国家层面对民营经济和营商环境维护上了新的要求,食品安全查处的领域更加注重实际存在质量问题或非法添加等实质性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案件,对标签瑕疵或者不影响食品安全标签问题,会鼓励适当包容监管,因此小编呼吁打假人也适当提高枪口,放过一些小商小贩,打假侧重点放在实质性影响食品安全的案件上,同时应该区别对待,毕竟有些案件也没有必要,不能一言不合或达不到索赔诉求就必复议、必诉讼,打假人还需需要一点古代侠士风骨;

3、上述包容监管的前提,是涉案商家已做好索证索票,相关涉案食品有证据证明质量方面没有问题为前提,例如对一些进口食品因食品安全法有特别的规定,因此在相关案件中应适当加强谨慎注意义务,有时根据案情需要对相关进口商的资质和报关单以及卫生证书进行适当查验核实。


整理:小郑食话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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