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宣判,四被告因未取得商标权人许可,而帮他人制造印有商标标识的商品包装被法院判处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六万元至二万元不等。
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犯罪行为涉案较多的主要为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或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前者为制造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在产品上的行为,后者为销售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而对于产品包装的加工者可能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认知较少,继而往往会被忽略其行为的严重后果。而该案的被告正是商品包装的加工者,被告在明知其印刷的A品牌商标系注册商标、委托方周某是做假冒A品牌灯具生意的,其仍继续印刷含有A品牌商标的包装,直至案发。
该案的警示意义在于,其提醒了印刷行业的经营者,不应心存侥幸地认为印刷假冒商标包装的不会承担责任。商品的外包装虽然价值不大,但擅自制造带有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也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数量达到一定的标准,就可能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于印刷的商品包装涉有商标的,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该商标的相关权属或委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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