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尚策】不有雨兼风——中秋节让过度包装无处现身

   发布日期:2023-09-14 19:31:5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3    评论:0    

不有雨兼风

——中秋节让过度包装无处现身



“圆魄上寒空,皆言四海同。安知千里外,不有雨兼风?”

中秋将至,团圆在即,琳琅满目的月饼市场再次吸引了吃瓜群众的目光。大家都精挑细选,希望能给一年一度的团圆佳节锦上添花。无奈部分商家不讲武德,费尽心机给月饼“增肥”,从而谋取更大利益。这种行为令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惹得民怨沸腾。

“民之所忧,我必念之;民之所盼,我必行之。”2023年9月1日,《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国家标准实施,对限制食品和化妆品过度包装提出明确要求。其中,限制月饼过度包装,在该标准第1号修改单中有明确规定并已于2022年8月15日实施。

然而,总有一些不法分子一意孤行。2023年9月7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一科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一家月饼销售店的一款月饼礼盒包装层数足足有4层,而且其空隙率达到了61%,远超新国标规定的不得大于30%的标准……经过严格评判,执法人员依法认定该礼盒属于过度包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一科执法人员依法现场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该月饼销售店下架该产品,拒不改正的,将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尚策温馨提示:

近年来,商品过度包装现象日益猖獗,屡禁不止,造成严重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的同时,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过有关部门的严厉打击,商品过度包装现象虽然得到遏制,但仍时有发生。我们只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抵制过度包装商品,唯有如此,才能彻底消除商品过度包装现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注:未经授权,不得转载。了解相关法律问题,请关注山西上尚策。电话:0351-5644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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