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一合作社大米包装字体侵权?原告为何允许使用还撤诉→

   发布日期:2023-09-15 20:53:5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3    评论:0    

崇明一合作社大米包装字体侵权

被要求停止侵权

并赔偿3万元经济损失

在一场联合调解下

原告为何允许继续使用还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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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包装袋擅自使用他人字体?


原告某互联网公司获得经过特别设计的“某”“某”“大”“米”四个字的字体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授权作品的许可使用协议、对第三方涉嫌侵权进行公证取证并进行维权。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生产并在其运营的淘宝店铺内销售的一款产品包装袋上的字体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案涉字体相同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产品包装袋上使用案涉字体,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遂涉诉。

基本案情

崇明法院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联合崇明区司法局、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共同派员组织原、被告到场沟通,听取诉辩意见,查明案件事实。在崇明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认可某互联网公司享有案涉字体的著作权,承认自身行为构成侵权,并取得了对方谅解,双方还就字体的后续授权使用现场签署了许可协议,某互联网公司承诺自愿撤回起诉

“法院协同多家单位积极推进双方达成‘侵权转许可’,这在我们还是第一次遇到,谢谢多家单位的高效工作,不仅快速解决了本案纠纷,还让我们与被告实现了共赢。”某互联网公司代理人在调解结束后说

“感谢法院等多家单位的主持协调,一同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知识产权法治课。”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感叹,“我方合法取得了原告字体的授权,让我们已经在市场上大量流通的农产品得以继续售卖,避免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我们可以继续使用原包装进一步推广产品,打响崇明农产品的品牌和口碑。”

民事侵权向许可转换

该案也是上海市崇明区知识产权司法协同保护中心、上海市崇明区知识产权诉讼调解中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诉源治理、多元解纷的实践。

为有效应对知产案件数量上升态势,2022年8月以来,崇明法院积极探索在民事侵权案件中推行“侵权向许可转换”的审判机制。在数起著作权纠纷案中,成功促成被侵权方和侵权方握手言和,并就侵权赔偿和今后作品的合法使用等达成合作协议,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文 字 | 方产、高丹

图 片 | 王嘉楠

编 辑 | 何瑞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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