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宾馆购散装茶叶后密闭包装为三无产品,市监局未告知处理结果被复议

   发布日期:2023-09-20 00:38:5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84    评论:0    

举报宾馆购散装茶叶后密闭包装为三无产品,市监局未告知处理结果被复议

醴 陵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醴政复决字(2023)第51号
申请人:曾嘉阔,男,2005年8月9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申请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丁武华,职务:局长。
第三人:醴陵市富源商务宾馆,住址:醴陵市阳三办事泉湖路青云公馆201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投诉举报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7月24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处理职责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3.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挂号信,投诉举报第三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8日签收,但一直未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投诉和举报分别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遂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的举报为重复举报,申请人曾致电12315,要求第三人针对茶叶一事提供赔偿。第三人称该茶叶是从长沙散装购进,摆放在房间供宿客自愿选用,执法人员已经核查结果告知申请人。2.申请人在本次住店时,曾在宾馆购买香烟,并以宾馆无烟草经营零售许可证为由,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申请人此类消费纠纷,完全可以以自力救济的形式,由司法机关判定是否侵权并实现救济目的。故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其诉求。
第三人未提供复议答复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6日,申请人通过12315市长热线投诉第三人提供的茶叶是三无产品,要求第三人赔偿。同日,被申请人到第三人处进行现场核查,第三人提供了进货记录,该产品系第三人购买的散装茶叶,第三人为方便顾客使用,进行密封包装后放在宾馆房间免费提供给顾客使用,被申请人将核查情况告知给了申请人。同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要求被申请人:1.书面告知投诉举报受理情况,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邮寄给申请人;2.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调解第三人赔偿,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申请人进行奖励。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8日签收,但未做出任何答复。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7月6日通过12315市长热线向被申请人投诉,要求第三人赔偿,被申请人当日进行现场核查后,将核查情况告知申请人,并未回应申请人的投诉要求。同日申请人以书面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该投诉举报信对同一件事包含了投诉和举报的内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后,符合特定情况应当及时终止调解,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对茶叶的投诉,致迟应在收到投诉后59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应当致迟在3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被申请人履行了核查检查的职责,将检查情况告知了申请人,但并未一并将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时,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的截止日期并未届满;至本案结案之时,举报的处理期限已届满,被申请人并未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故本机关为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行政资源,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分别做出书面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醴陵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5日

整理:小郑食话实说

来源:醴陵市司法局网站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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