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维持!“养乐多”五连排包装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发布日期:2023-09-20 07:25:0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37    评论:0    

——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与上海悦家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悦家食品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关于被上诉人益力多本社是否有权提起本案一审诉讼。被上诉人系在日本登记注册的企业,中国与日本均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根据上述国际条约的规定,被上诉人有权依据中国法律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诉,其合法权益受中国相关法律保护。其次,被上诉人系“养乐多”和“Yakult”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通过直接及间接投资的方式在中国设立企业,从事乳酸菌乳饮品等的经营活动。被上诉人的子公司声明其所生产的“Yakult”乳酸菌乳饮品的包装装潢相关的全部权益均归属于被上诉人和养乐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所享有并有权针对相关侵权行为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养乐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明确同意被上诉人可以针对他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与“Yakult”乳酸菌乳饮品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独立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因此,被上诉人与两上诉人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有权提起本案一审诉讼。

      关于涉案“Yakult”(养乐多)乳酸菌乳饮品五连排的包装装潢是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首先,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Yakult”(养乐多)乳酸菌乳饮品五连排的包装装潢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成为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包装装潢,一审法院关于该商品包装装潢可以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予以保护的认定正确。其次,一审法院就被上诉人的“Yakult”(养乐多)乳酸菌乳饮品五连排的包装装潢与两上诉人的优菌饮品(五连排包装)的包装装潢进行比对的方法和适用的认定原则,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Yakult”(养乐多)乳酸菌乳饮品五连排的包装装潢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而该商品与两上诉人的优菌饮品(五连排包装)的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均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且两上诉人在相关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中优菌饮品(五连排包装)销售页面的“商品评价”显示,实际已有消费者对两者产生了混淆,故两上诉人的相关被诉行为构成擅自使用被上诉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20)沪0107民初16765号

二审法院/案号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22)沪73民终844号

案由

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合议庭

  吴盈喆

审判员  邵   勋

审判员  叶菊芬

  法官助理
许   堃

书记员

朱丽娜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悦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1661弄41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高磊,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悦家食品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马头镇开发区。
负责人:刘启玲。
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百俭,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株式会社ヤクト本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东新桥1丁目1番19号。

表人根岸孝成,代表取缔役社长。

诉讼代理人:陈杰,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李美燕,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悦家公司、郯城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悦家公司、郯城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益力多本社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5万元;三、对益力多本社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案件受理费25,200元,由益力多本社负担10,483元,悦家公司、郯城分公司负担14,517元。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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