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遇豪门,麻虾酱包装设计被模仿怎么破?

   发布日期:2024-02-08 02:04:5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4    评论:0    

案说知产42


引言

“好菜一桌不如麻虾一刷”。海安麻虾酱作为南通非遗美食的代表,一地独特的印记,号称“江海一绝,天下第一鲜”,越来越多的人嗅到了其中的商业价值而涌入麻虾酱生产这个赛道,其中就包括作为一种天生氤氲烟火气业态的小作坊。他们的存在不仅让小而美的美食充盈人家,也给予了众多手艺者一个合法身份,让他们可以踏实营生,更好地推动地方特色产业的传承与发展。然而在新老竞争者的同台竞技中,各方从包装设计到产品口味再到市场营销,绞尽脑汁争夺市场份额。偶有一些草根经营者凭借智慧创新,出奇制胜实现了“逆袭”,却被行业“大佬”中途截胡。今天就为大家带来一起侵犯小作坊麻虾酱包装设计作品著作权侵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是海安市一家经营麻虾酱产品的个体小微企业,2018年被海安市场监督管理局评为“三星级”食品小作坊。被告设立于2001年8月23日,是一家注册资本322万元,主营水产调味品、预包装食品的企业,2002年即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评为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2003年起,被告注册使用在麻虾酱产品上的某商标屡获南通市知名商标称号,被告生产的该品牌麻虾酱也被多次授予南通名牌产品、市场名优产品等荣誉。

原告为了在众多麻虾酱产品市场中获取竞争优势,于2018年6月份委托他人设计了一款名为“虾一站酱LOGO包装”的包装图纸,并于2021年在江苏省版权局申请了作品登记。

该包装设计融入绿色、环保、虾酱文化等要素,打破了市场上麻虾酱产品一贯老式的包装设计风格,具有非常高的新颖性和识别性。经推广,原告的麻虾酱产品通过新式包装取得了一定的市场竞争优势。2019年9月,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订做了大量与原告包装设计外观视觉效果类似的产品包装投入市场,其仅简单的对公司名称、产品名称、商标等进行了对应位置的替换,双方虾酱产品甚至出现在销售商的同一个货架上,且被告价格普遍低于原告产品2元左右。原告经取证后遂以被告侵害其“虾一站酱LOGO包装”美术作品著作权,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万元。


裁判要旨

通州湾示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案涉包装设计在颜色选取、排版布局、文字内容等方面均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与表达,相较其他类似产品包装设计有一定的新颖性和独特性,依法应予保护。即便案涉包装设计作为产品包装使用,其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实用性、可复制性,依法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比对结果,被告使用的麻虾酱产品包装设计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包装设计,无论是元素、构图、色块、色调选取、整体布局等实质性要素方面均基本一致,两者的整体视觉观感也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作为海安市本地从事麻虾酱产品生产、销售二十余年的本土企业,其产品销售渠道广泛,原告自2018年起生产、销售案涉包装虾酱产品,双方的销售渠道存在重叠,被告有充分机会接触到原告的产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印制与原告案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包装设计,侵害了原告对案涉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复制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着重考虑到:被告被诉后未及时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持续时间长,侵权故意明显;被告利用自身多年经营积累的市场优势地位和知名商标影响力,打压、挤占小微企业的生存空间,以“大”吃“小”,侵权情节恶劣。

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作品的著作权,顶额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答疑

形形色色的商品包装早已成为了商品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商家将包装设计作为吸睛手段。优秀的商品包装配合商业营销手段使商品具有更高的辨识度。本案有别于常见的小企业攀附大企业声誉、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是一起特殊的以大“吃”小式侵权,此类侵权的危害后果有哪些?商家又该如何维权呢?

01

大“吃”小式侵权,为什么危害更大?

首先就会打击实力较弱的小商家采取有效创新措施提高产品知名度的积极性,阻碍社会创新;其次,可能会导致公众从惯性思维出发,误认为小微企业的商品为大企业的“山寨货”,严重损害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最终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破坏当地营商环境建设。

02

对新颖的产品包装设计有哪些保护路径?

(1)对具有一定艺术美感的外包装设计,以作品著作权予以保护;(2)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寻求专利权保护;(3)在包装、装潢设计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形下,还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进行保护。当然,《著作权法》《专利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角度、侵权行为认定构成要件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相互之间也存在着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故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途径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

本案中原告采取的就是将包装设计作为作品进行保护。

03

采用著作权保护模式的门槛是什么?

如通过著作权路径保护产品包装设计,首先需要界定该包装设计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即是否具备著作权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作品构成条件: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以一定的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简而言之,应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和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内容。

04

著作权保护模式下,权利人如何举证维权?

(1)对产品包装的设计草稿、修改过程和定稿进行留存,并尽量采用一定的时间印记予以固定,比如:网络发表时间、时间戳电子存证证明等;申请作品登记证书。

(2)提供使用该包装的产品第一次投放市场的时间及生产、销售记录,产品销售利润等账册资料;

(3)调查侵权源头,固定侵权事实。可以申请行政执法部门对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调查,通过公证处对侵权事实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或者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法官提醒

年轻的品牌在成长过程中如遭遇知识产权侵权要敢于发声,坚决维权,否则不仅影响新新品牌的建设、企业生存发展,更会打击企业经营者对智慧创新投入的积极性。反之,所有老字号、知名品牌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也应当尊重他人合法的知识产权,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倘若以大欺小,意图通过侵权行为打压同行,只会损害自身既有的品牌声誉、市场口碑,最终得不偿失。

来源:通州湾示范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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