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9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则》)。那么,什么样的预包装食品不需要标注生产日期呢?
《通则》在4.7.1中要求,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示形式见附录 A。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明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保质期1年及以上的,可不标示生产日期。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通则》还在术语和定义中提到,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