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速递】进口货物置换包装服务纠纷

   发布日期:2024-03-03 23:47:3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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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外经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光明公司于2014年4月与澳大利亚Pactum乳业集团签订采购协议,约定自2014年开始采购利乐砖包装的澳优牛奶,该牛奶的保质期为9个月。为此,光明公司委托外经贸公司为光明公司进口的澳优牛奶产品提供进口代理与包装置换服务。2016年3月29日,第一批集装箱到港后,光明公司发邮件向外经贸公司询问前期库存牛奶及新进口牛奶翻箱时间,外经贸公司次日回复邮件,称将在4月清明节过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开始每天完成一个箱的量开始置换。2017年1月5日及3月3日,光明公司与外经贸公司针对外经贸仓库滞留大量批号产品未置换问题,两次召开协调会议,催促外经贸公司尽快置换及交货。其间及在此之后,光明公司就置换问题多次邮件催促。4月17日,外经贸公司发邮件,称存在新工人到位及调配问题、货物的保质期将近及实际的库存问题,故建议无论置换是否完成,光明公司可随时提货,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包装置换。次日光明公司回复,要求将所有未过期还能正常销售的产品通知光明公司物流部门提货。

2017年4月19日至21日,光明公司前往外经贸公司仓库提取了718164包未翻箱的澳优牛奶。7月10日至29日,光明公司前往外经贸仓库提取最后一批澳优牛奶,双方均未对提取数量进行记录统计,提货时剩余牛奶均已过保质期。2018年1月至3月,上述牛奶经上海弘盛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师现场查勘及清点,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被销毁。光明公司为此支付了物流辅助服务及仓储费用、过期食品处置费用、公估费用。

根据光明公司提供的延期交付统计表,外经贸公司完成包装置换并交付的产品中有2904560包在交付时保质期已不足4个月,低于保质期的一半。光明公司陈述,根据其与商超之间的供销协议,剩余保质期不足一半的牛奶无法进入商场或超市销售,均以赠品的形式进行处理。

【判决】

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履行进口货物置换包装服务引起的合同纠纷。双方对进口代理履行无争议,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包装置换服务。

关于外经贸公司履行包装置换服务是否构成违约,本院认为,外经贸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包装置换服务,显属违约,应就未置换的已过期产品、为销毁过期产品而产生的公估、运输、销毁费用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已置换的保质期不足4个月的产品贬值损失,本院认为,即使涉案贬值损失客观存在,光明公司在明知其产品保质期日益临近,所主张的损失持续大量发生的情况下,不及时向外经贸公司提出,或根据情况采取进一步的合理的减损措施,既不具有合理性,也不属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综上,光明公司贬值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判决后,光明公司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光明公司主张贬值损失,没有相应合同依据及事实依据,一审判决事实查明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涉及因履行进口货物置换包装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生鲜牛奶过期,应当如何赔偿守约方因此产生的损失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如守约方未在合理期间内进行减损的,无权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赔偿,即守约方的损失赔偿范围受到合同法规定的减损规则的限制。减损义务规则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在损害事件发生后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达到最有效配置资源的效果。在本案法官进行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具体案情,适用减损规则,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平衡双方的利益,从而实现公平公正,使裁判结果达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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