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环罚〔2024〕0003号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22日 发布单位:生态环境局
辛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环罚〔2024〕0003号
单位名称:辛集市达康纸箱包装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92130181MA08MF****
经营场所:辛集市新垒头镇张庄村村西路南
经营者:刘*朝 身份证号:13018119820220****
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线索交办问题,2024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13的规定,我局已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书面放弃陈诉申辩。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处罚款:伍万肆仟元整 (54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辛集分行 户名:辛集市财政局
账 号: 10092264252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辛集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辛集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