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包装废弃物可随意丢弃吗?

   发布日期:2024-03-20 17:15:3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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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为何将县农业农村局告上法庭?

安徽省砀山县素有“世界梨都”“中国酥梨之乡”等美誉。该县拥有梨园百万余亩,每年防治果树病虫害的农药消耗量高达5000余吨,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处置一直是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难点。随意丢弃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不易降解,残留农药更会造成水体和土壤污染,既给“砀山酥梨”品质、生态环境带来不良影响,也威胁着当地群众的健康与生活。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砀山县院)在实地调研田间地头、农资店及相关部门后,发现相关单位未全面履行监管职责,遂一纸诉状将砀山县农业农村局告上了法庭。

这起公益诉讼案近日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机制典型案例。

田间地头实地调研,发现相关单位未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2023年3月,砀山县有政协委员在下乡调研中发现,该县农村地区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农药包装废弃物随意丢弃问题较为严重,遂在县“两会”期间提出《关于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提案》,指出由于缺乏监管,乡村垃圾乱堆乱放、田间地头农药包装废弃物随意丢弃,既影响村民身体健康,又影响村容村貌。

2023年4月1日,砀山县政协根据宿州市政协和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会签的《关于建立公益诉讼保护协同监督机制的意见》,将提案转交砀山县院“梨乡公益”政协委员工作室。砀山县院经初查研判,决定由检察长担任主办检察官办理。

2023年4月25日,砀山县院立案并向县政协抄送立案决定书。县政协指派两位具有农业专家和“益心为公”志愿者身份的政协委员参与调查。

经现场勘查、查阅有关执法材料,并询问农药经营者、村干部、农户等查明:该县多个乡镇农药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制度、台账等,未设立专门回收装置,农户因此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作为一般废品处理,或作为生活垃圾随意丢弃至田间地头,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等规定,砀山县农业农村局具有相应监管职责。

检察院诉前建议: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2023年4月26日,砀山县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公开听证会,现场向砀山县农业农村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体系和责任机制,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和无害化处理。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7月12日回复称,已制定实施方案,督促各乡镇整改到位。

2023年7月18日,砀山县院联合县政协到各乡镇高标准农田、梨园等地开展“回头看”,发现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不规范情况依然存在,监管不到位问题仍未有效整改。

结合县政协民主监督意见,砀山县院于2023年7月27日依法向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砀山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继续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等监管职责。

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检察院跟进监督推动问题系统有效解决

法院审理认为,砀山县农业农村局虽然制定实施方案,但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危害生态环境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判决生效后,持续跟进监督推动问题系统有效解决。砀山县农业农村局向县政府申请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专项治理经费40余万元;通过网格化监管督促镇村相关责任人落实管理责任,组织村保洁员进行清理,对农药经营者进行培训;督促农药经营者、行政村设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桶,建立回收台账,实现综合系统治理。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积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进行处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中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鼓励和扶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鼓励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社会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培训。 

  第二章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十一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农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配药时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检查员等农药包装废弃物清洗审验机制。 

    第十二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三条 农药生产者应当改进农药包装,便于清洗和回收。 

   国家鼓励农药生产者使用易资源化利用和易处置包装物、水溶性高分子包装物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箔包装物。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 

  第三章  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 

    第十四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十五条 运输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置。 

    资源化利用按照“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确定资源化利用单位,并向社会公布。资源化利用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防止危害人体健康。资源化利用单位不得倒卖农药包装废弃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资源化利用单位利用处置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十七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理费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给予补贴、优惠措施等,支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化服务机构,指从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1日起施行。

企业产生危废

可通过有资质的处理企业

进行处理

联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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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中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中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 位于中山市三角镇东南村福泽路福泽三街7号。是经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核准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号:442000221108);企业的核心文化是:保障环境安全、以客户为中心、以奋斗者为本、持续提升企业经营效率。

       中晟环境采用目前被称为“危废终结者”的等离子体危废处置技术。处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29大类危险废物,年处理能力共计35977吨。企业致力于等离子体技术在危废处置领域的应用,为产废企业提供危废规范化管理培训与现场指导、收集与运输、最终处置服务。企业与中科院等离子体物理研究所、山东科技大学、中广核研究院建立技术合作关系。

电话:18938229550(微信同号)

邮箱 :service@dgzphj.com

Q Q  : 1484637347

地址 :中山市三角镇东南村福泽路福泽三街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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