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起,生鲜食用农产品不能“过度包装”

   发布日期:2024-04-26 02:25:2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1    评论:0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2023年第10号国家标准公告,《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GB 43284-2023)强制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发布,于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市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推进标准宣贯实施,开展监管执法,引导生鲜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尽快开展对标达标自评、合理选用包材、规范包装设计。同时,倡导消费者自觉践行绿色消费理念,不选购过度包装的生鲜食用农产品。

一、什么是生鲜食用农产品过度包装?

“过度包装”指生鲜食用农产品商品的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或包装成本超出标准的规定要求。

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适用对象有哪些?

该标准适用于蔬菜(包含食用菌)、水果、畜禽肉、水产品和蛋等生鲜食用农产品商品的销售包装。

三、如何快速甄别生鲜食用农产品的“过度包装”?

可通过“一数”“二看”“三算”进行甄别。

“一数”包装层数。判断蔬菜(包含食用菌)和蛋类包装是否超过3层,水果、畜禽肉、水产品类的包装是否超过了4层。

“二看”包装成本。生鲜食用农产品包装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对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草莓、樱桃、杨梅、枇杷、畜禽肉、水产品和蛋加严至不超过销售价格的15%,包装材料还不得使用贵金属、红木等贵重材料。

“三算”包装空隙率。可先测量或估算外包装的体积,《标准》针对不同类别和不同销售包装重量的生鲜食用农产品明确设置了10%—25%包装空隙率上限。

另外,《标准》明确,简单的捆扎绳、标签、标识、衬垫、隔离物、填充物、缓冲物、贴体包装、紧贴销售包装外的热收缩薄膜,在包装层数的计算上不计为一层。

四、“过度包装”怎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食品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商合科 |  审核:常语峰 |  发布:顾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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