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食品生产企业:
为积极响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公告》内容,方便消费者清晰辨识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现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日期标签标识发出以下倡议: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规范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内容。
在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显著标注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最小销售包装有多层的,在其最外层包装上标注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采用“见包装物某位置”的形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其位置应当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易于查找。
使用最小高度不小于3毫米、高度与宽度之比不大于3:1的文字、数字、符号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以白底黑字等背景颜色与日期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明确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同一预包装内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在外包装上以最早到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到期日,或在外包装上分别标注每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到期日。
采用分装方式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同时标注所分装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分装日期,以所分装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到期日。
持续改进喷码、打印等日期标注技术和设备,确保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注内容持久清晰。
严格落实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管控和包装、储存要求,保证食品在保质期内的品质,确保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
关注消费者对食品标签标识的需求和反馈,及时回应消费者诉求,不断提升消费者的满意度。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
关注我们,获取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