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示的药品辅料、包装材料和容器登记号能否注销?

   发布日期:2024-05-01 10:57:2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1    评论:0    

转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Q
已在登记平台上公示的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登记号能否注销?
A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已取消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的审批。

对于未与审评期间的药品制剂启动关联审评的药用辅料或药包材,登记人可通过申请人之窗自行申请注销。

END

文章来源:蒲公英Ca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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