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艳芳死因】男子借300万后身亡 其继承人被判偿还本金及利息

   发布日期:2019-11-06 06:00:14     来源:新京报    作者:网易    浏览:14992    评论:0    
核心提示:李某借款后身亡,因还款问题迟迟未能解决,借款人赵先生将李某的继承人宁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欠款300万元及相应利息。新京报记者今日(5日)获悉,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宁女士偿还赵先生借款本金300万元

李某借款后身亡,因还款问题迟迟未能解决,借款人赵先生将李某的继承人宁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欠款300万元及相应利息。新京报记者今日(5日)获悉,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宁女士偿还赵先生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

原告赵先生诉称,2016年5月,债务人李某向他借款300万元,并出具了收据。此后,李某按月偿还利息至2018年4月4日,每月金额6万元,此后再未偿还。2018年4月24日,李某去世,有关款项的归还问题,至今尚未有现实可行的办法予以解决,故诉至法院。

被告宁女士辩称,她放弃继承权,如果法院判决支持赵先生的诉讼请求,她可以将所知的遗产情况告知赵先生。她本人对于借款并不知情,赵先生也没有提供李某借款的证据,借款是否成立由法院认定。赵先生主张的财产保全费用、担保费用和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李某向赵先生借款,有转账凭证和收据为证,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李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李某去世,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负责清偿。即便宁女士放弃继承李某的遗产,其仍为遗产的管理人,仍有妥善管理遗产的义务,并以遗产为限清偿李某生前所欠债务。对于借款金额,赵先生虽仅举证证明其转账金额为280万元,但李某在其出具的《收据》中自认借款金额为300万元,且截至2018年4月每月归还利息6万元,该利息标准与《收据》中约定一致,据此,法院认定李某欠款本金为300万元。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基于李某现已去世,赵先生要求其继承人宁女士履行偿还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宁女士应在管理李某遗产范围内给付赵先生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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