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卫健委医卫云招标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20-03-12 21:00:04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电机之家    浏览:17947    评论:0    
核心提示: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信息中心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闵行区卫健委医卫云招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闵行区卫健委医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信息中心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闵行区卫健委医卫云招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闵行区卫健委医卫云招标项目

项目编号:2030190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胤翀

项目联系电话:62791919×13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信息中心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友东路358号

联系方式:马丽虹、张沁元64985537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张胤翀62791919×137

代理机构地址: 上海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闵行区卫健委医卫云建设供应商。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要求”。
2、交付地址:上海市闵行区。
3、交付日期:项目实施部署6个月完成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3、其他资格要求: (1) 近三年(从2017年3月1日至今)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 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对该投标活动承担全部直接责任的明确承诺。(3) 投标人的出资人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的出资人应不相同(当两家以上投标人的出资人中含有同一主体时,将按一家有效投标人计算,该投标人为相关投标人中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其他投标人将被判为无效投标人)。(4) 本项目非仅面向小微企业采购。(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56.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3月12日 16:00 至 2020年03月19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www.zfcg.sh.gov.cn

招标文件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详见“其它补充事宜”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4月01日 16:0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4月01日 16:00

六、开标地点:

www.zfcg.sh.gov.cn

 

七、其它补充事宜

潜在供应商可于2020-03-12 16:00:0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03-19 16:00:00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1. 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介绍信或委托书中应写明拟购招标文件的项目编号并加盖单位印章)的正本扫描件;
  2. 开票信息(纳税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3.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或由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截屏。

凡愿参加投标的潜在供应商可在2020-03-12 16:00:00至2020-03-31 23:55:00的时间内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

本项目系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在线招投标项目,项目详情请至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查询。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本次招标执行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如投标内容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则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1〕181号文格式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正本声明函;如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格式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正本声明函,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若提供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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