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辅料使用后的包装容器属于危险废物吗?

   发布日期:2023-08-30 16:08:5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44    评论:0    
石油化工、精细化工等企业经常会使用到较多的化工原辅料,从而产生较多的包装容器,如铁桶、塑料桶等,那么原辅料使用完毕后的包装容器必须按照900-041-49代码的危险废物管理吗?
对此我们分析一下代码900-041-49内容,“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仔细研读此条目,我们可以判断若沾染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属于该条目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该包装容器的内容物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第二,该包装容器的内容物应具有毒性或者感染性的危险特性。因此判定使用后废弃包装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应根据其盛装内容物的属性进行判定,如果盛装的内容物具有毒性、感染性的危险特性,那么使用完的包装容器也就必须按照HW 900-041-49管理。
容器盛装所盛装内容物的危险特性识别建议从两个方面来考虑,第一查询内容物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的危害特性;第二判断内容物是否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关注的特征污染物质。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查询《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其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不具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规定的经口、经皮或吸入毒性,但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属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中需要关注特征污染物,即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废弃后具有浸出毒性和毒性物质的危险特性,因此邻苯二甲酸二丁酯使用完毕后产生的废包装容器也属于HW 900-041-49。
乙二醇,查询《危险化学品目录》,乙二醇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且乙二醇不具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规定的经口、经皮或吸入毒性,不属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中需要关注特征污染物,因此乙二醇废弃后不属于危险废物,其使用完毕后产生的废包装桶不属于危险废物。
小贴士:
1.如果原辅料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的危险化学品,但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爆炸性、氧化性或与水反应放出易燃气体),但可通过倒空、水洗、晾干或吹干等方式将包装容器内的残余物料去除,消除包装物的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后,即可将包装物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如果原辅料具有毒性,则包装容器必须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2.如果原辅料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的危险化学品,则使用完毕后的包装物不一定属于危险废物,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标准第4.1.7条规定采集内容物后按照GB 5085.1~GB 5085.6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根据鉴别结果进行管理。
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始终坚持服务于我国化学品安全事业,为国家化学品安全管理提供综合性技术支撑,中心设有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实验室,实验室通过了CMA计量认证、CNAS实验室认可和CNAS检验机构认可,并得到工业和信息化部、铁路总公司、各航空公司、UL公司等部门或机构的鉴定资质和授权,提供化学品鉴定、货物运输鉴定(铁路、海运、航空、道路运输)、危险废物鉴别、精细化工反应风险评估、电池测试、包装测试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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