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危险货物积载与隔离
1. 积载
(1)积载是什么?
积载系指为在运输过程中确保安全和保护环境将危险货物恰当地布置在船上。舱面积载系指在露天甲板上积载。舱内积载系指不在露天甲板上的任何积载。
避开生活居住处所系指包件或货物运输组件须距居住舱、进气口、机器处所和其他封闭工作区域至少3m积载。
装运第1类货物的封闭货物运输组件系指用永久性结构将内容物完全封装并能固定在船舶结构上的组件,并且除对第1.4小类外组件是满足本节所定义的结构耐用的。顶部和侧壁为纤维材料的不是封闭货物运输组件。任何封闭货物运输组件的地面须是木质结构或是将货物布置或密合在格板、木质托盘或垫板上。
可燃材料系指可能是或可能不是危险货物但是能被轻易点燃支持燃烧的材料。可燃材料包括木头、纸、稻草、植物纤维以及这些材料的制品、煤、润滑油和石油。本定义不适用包装材料和衬垫。
潜在火源系指但不限于开放火源、机器排气装置厨房通风口、电插座和包括货物运输组件制冷或加热设备在内的电气设备,经认可的安全型电气设备除外。
远离热源系指包件或货物运输组件须距离表面温度可能超过55℃的受热的船舶结构至少2.4m积载。受热结构的例子有蒸汽管、加热盘、加热燃料和货物罐柜的顶部或侧壁和机器处所的舱壁。此外,未装入货物运输组件并直接在舱面积载的包件须进行遮蔽,以避免阳光直射。在几乎无风的条件下,阳光直射会使货物运输组件表面迅速升温,货物也可能升温。根据货物运输组件内货物的具体特性须对计划航次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减少阳光直射。
注:货舱不能被解释为封闭货物运输组件。
(2)积载分类的解析
a.第1类的积载类
第1类危险货物(限量包装的第1.4S类除外)须按照危险货物一览表16a标示的下列载类之一进行积载。
第1类积载 | 货船(不超过12名客) | 客船 |
积载类01 | 舱面封闭式货物运输组件内或舱内 | 舱面封闭式货物运输组件内或舱内 |
积载类02 | 舱面封闭式货物运输组件内或舱内 | 舱面封闭式货物运输组件内或舱内封闭式货物运输组件内 |
积载类03 | 舱面封闭式货物运输组件内或舱内 | 禁运1.4S以外的1类货物 |
积载类04 | 舱面封闭式货物运输组件内或舱内封闭式货物运输组件内 | 禁运1.4S以外的1类货物 |
积载类05 | 舱面封闭式货物运输组件内 | 禁运1.4S以外的1类货物 |
注:《国际危规》7.1.4.4.6规定:客船积载:第1.4类配装类S的爆炸品可以在客船上运输,不受数量限制。除下列情况,其他第1类爆炸品不得在客船上运输:
①对于配装类C、D和E的货物和配装类G的物品,如果每船爆炸性物质总净重不超过10kg,并且以在舱面或舱内积载的封闭货物运输组件运输;
②对于配装类B的物品,如果每船爆炸性物质总净重不超过10kg,并且仅以在舱面积载的封闭货物运输组件运输
b.一般积载类(第2类至9类危险货物的积载类)
一般积载类和限量包装的第1.4S类危险货物须按照危险货物一览表16a标示的下列积载类之一进行积载
一般积载类 | 货船(货船或载客限额不超过25人或船舶总长每3m不超过1人的客船,以数额较舱面或内大者为准) | 客船(载客超过限制数额的其他客船) |
积载类A | 舱面或舱内 | 舱面或舱内 |
积载类B | 舱面或舱内 | 仅限舱面 |
积载类C | 仅限舱面 | 仅限舱面 |
积载类D | 仅限舱面 | 禁止装运 |
积载类E | 舱面或舱内 | 禁止装运 |
(3)特殊积载规定
a.未清洁的空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的积载
尽管危险货物一览表给出了积载规定,装满货物时仅限舱面积载的未清洁的空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宗包装)可以在舱面或舱内有机械通风的处所积载。然而,带有第2.3类标志的未清洁的空压力容器须仅限舱面积载,废弃喷雾剂须仅按照危险货物一览表第16a栏进行积载。
b.海洋污染物的积载
如果允许海洋污染物在舱面或舱内积载,最好选择舱内积载。如果仅限舱面积载须选择在有良好防护的甲板或露天甲板遮蔽区域内积载。
c.限量和可免除量的积载
限量和可免除量的积载:积载类A(见3.4和3.5章)。
d.第1类货物的积载
1984年9月1日前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客船和1992年1月1日前建造的500总吨以下的货船载运第1类货物(第1.4S除外)须仅在舱面积载,除非有关当局另有批准。
除第1.4类之外的第1类货物的积载须与生活区、救生设备和公共通道区域的水平距不少于12m
除第1.4类之外的第1类货物须不能积载在距船舷八分之一船宽的等效距离或2.4m内,取较小者。
第1类货物须不能积载在离潜在火源水平距离6m以内。
第7.1章所述对第1类货物的替代安排可由有关当局批准。
注:1.4S类可以在客船上运输且不受数量限制。
e.第7类货物的积载
运输包装或未包装的运输低比活度放射性材料(LSA)或表面污染物体(SCO)(IP1、IP2、IP3型),在海船上的单个货物处所内的总活度不得超过《国际危规》规定的限值。
除了有关当局在适用的批准证书中专门要求外,只要其平均表面热通量不超过15W/㎡且紧靠周边的货物不是袋装的,包件或集合包件可以与包装的一般货物一起运输或贮存而无特殊的积载要求。
物质特性 | 海船限值 |
LAS I | 无限值 |
LAS II和LAS III的不易燃固体 | 无限值 |
LAS II和LAS III的易燃固体、所有液体和气体 | 100A2 |
SCO | 100A2 |
运输指数(TI)大于10的任何包件或集合包件或者临界安全指数(CSI)大于5的任何托运货物须仅在专门使用条件下运输。
对于公路车辆而言,载有贴着Ⅱ级黄色标志或Ⅲ级黄色标志的包件、集合包件或集装箱时,只允许司机和助手在车上。
表面辐射水平大于2mSv/h的包件或集合包件,除非按照一定条件在专门使用的车辆内或车辆上运输,否则除了特殊安排外,不得由船舶运输。
通常用于运输放射性材料的运输工具和设备须定期进行检查以确定受污染水平。检查的次数与被污染的可能性和放射性程度有关。
如果某一托运货物无人接收,该货物须置于安全地点且尽快通知有关当局,并要求对进一步的行动做出指示。
放射性材料须与船员和乘客充分隔离。须用下列量值计算隔离距离和辐射剂量:
①船员经常占用的工作区域,剂量为每年5mSv;
②旅客经常进入的区域,为每年1mSv,并考虑与露于其他所有相关来源和受控预计剂量。
Ⅱ级黄色标志或Ⅲ级黄色标志的包件或集合包件不得在旅客占用的处所内运输,但如那些经特别授权押送这些包件或集合包装的工作人员而预留的处所除外。
装有裂变物质的包件、集合包件或集装箱在运输途中任一存放区域内的数量须予限制,使任意一组包件、集合包件或集装箱的临界安全指数的总和不超过50。每一组这样的包件、集合包件或集装箱的存放须与其他组这样的包件、集合包件或集装箱组维持至少6m的间距。
运输指数总和(TI) | 放射性物质与旅客和船员的隔离距离 | |
杂货船(最小长度为150M的杂货、件杂货或滚装集装箱船) | ||
件杂货(M) | 集装箱(TEUs) | |
TI ≤10 | 6 | 1 |
10<TI≤20 | 8 | 1 |
20<TI≤50 | 13 | 2 |
50<TI≤100 | 18 | 3 |
100<TI≤200 | 26 | 4 |
200<TI≤400 | 36 | 6 |
f.控制温度危险货物的积载
积载完成后,须认识到采取必要的应急行动是必要的,例如抛弃货物或用水冲集装,并且要按照《国际危规》的规定监测温度。如果在航行途中超过了控制温度,报警程序须被启动,包括修复冷却设施或增加冷却能力(例如增加液体或固体冷却剂)。如果不能恢复足够的冷却能力,须启动应急程序。
g.稳定的危险货物的积载
对于被加入“稳定的”字样、作为正确运输名称一部分的物质,积载类D和SW1须适用。
(4)积载代码表&操作代码表
a.在危险货物一览表第“16a”栏给出的积载代码表
积载代码 | 描述 |
SW1 | 避开热源 |
SW2 | 避开生活居住处所 |
SW3 | 须在控制温度下运输 |
SW4 | 要求表面通风,以帮助消除任何残存的溶剂蒸气 |
SW5 | 若在舱内,在机械通风处积载 |
SW6 | 在舱内积载时,机械通风须满足SOLAS公约Ⅱ-2/19(Ⅱ-2/54)条关于闪点低于23℃(c.c.)的易燃液体的规定 |
SW7 | 须经涉及此项运输的各国有关当局批准 |
SW8 | 可能需要通风。在装货前须考虑发生火灾时需要开启舱盖提供最大通风,以及在紧急情况下需要供水的可能性,并还须考虑因货物处所注水而引起船稳性丧失的风险 |
SW9 | 对袋装货物提供良好的全面通风,建议用双条积载,7.6.2.7.2.3给出了怎样达到此种积载方式。货物应“远离”容易受热的管道和舱壁(如机舱或加热的燃油柜舱壁)。在航行期间,须定时在货舱不同深度测量温度并记录读数。如果货物温度超过环境温度并继续上升,须关闭通风 |
SW10 | 除非使用封闭货物运输组件装运,否则应使用毡布或其他类似材料覆盖货物。货物处所须清洁、干燥和无油脂。通往货舱的通风孔须有火罩。所有其他的通往货舱的开口、进口和通往货舱的舱口须紧密关闭。在临时停止装货而舱盖打开时,须有防火人员值班。在装货或卸货期间,禁止在附近吸烟,消防设备须备以便随时使用 |
SW11 | 货物运输组件须遮蔽以防止阳光直射。货物运输组件内包件的积载须能够保持货物之间的空气循环流通 |
SW12 | 考虑运输文件中列明的所有补充要求 |
SW13 | 考虑有关当局批准证书中列名的所有补充要求 |
SW14 | SW14仅在符合7.4.1.4和7.6.2..4的特殊积载定时为积类A |
SW15 | 对于金属桶,适用积载类B |
SW16 | 对于开式货物运输组件中的成组装载,适用积载类B |
SW17 | 积载类E。仅限封闭式货物运输组件和板箱。需要通风。发生火灾时,紧急情况下可能需要开启舱盖以提供最大的通风和注水,以及随货舱充水而引起船船稳性的危险,这些须在装货前加以考虑 |
SW18 | 当按照特殊规定650运输时,适用积载类A |
SW19 | 除非是短程的国际运输,按照特殊规定376或377运输的电池组为积载类C |
SW20 | 六水合硝酸酰溶液适用积载类D |
SW21 | 引火的金属铀和引火的金属针适用积载类D |
SW22 | 容积在1L或以下的喷雾器:积载类A。容积在1L以上的喷雾器:积载类B对废弃的喷雾剂:积载类C,避开生活居住所 |
SW23 | 当在BK3型散装容器中运输时,见7.6.2.12和7.7.3.9 |
SW24 | 特殊的积载规定见7.4.1.3和7.6.2.7.2 |
SW25 | 特殊的积载规定见7.6.2.7.3 |
SW26 | 特殊的积载规定见7.4.1.4和7.6.2.11.1.1 |
SW27 | 特殊的积载规定见7.6.2.7.2.1 |
SW28 | 经原产国有关当局批准 |
SW29 | 含闪点大于等于23℃燃料的发动机或机器,积载类为A |
SW30 | 适合特殊积载规定,见7.1.4.4.5 |
b. 在危险货物一览表第“16a”栏给出的操作代码表。
操作代码 | 描述 |
H1 | 在合理可行的条件下尽量保持干燥 |
H2 | 在合理可行的条件下尽量保持阴凉 |
H3 | 运输过程中应积载(或保存)在阴凉通风的地方 |
H4 | 如货物处所的清洁工作只能在海上进行时,所遵循的安全程序和使用的设备标准至少要同在港口采用的那样行之有效。在这样的清洁工作进行之前,装石棉的货物处所应关闭,并应禁止接近这些处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