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重点打击以套餐包装形式捆绑销售,借证、套证等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23-09-28 00:50:2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40    评论:0    

9月22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中秋、国庆两节临近,各地要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农药安全风险防范,维护农药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农业生产用药需求。


《通知》要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电商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主体许可证件是否齐全、农药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农药包装标签是否符合要求、购销台账记录是否齐全,电商经营者是否具有经营许可证、是否违规销售禁限用农药及未登记的农药等,尤其要依法打击以委托加工之名借证、套证、贴牌生产销售,以套餐包装形式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强化农药行政审批职责履行

依据相关法规和农业农村部门“三定”职责,各地要认真做好农药登记省级初审、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等行政审批工作。

在农药登记初审方面,重点审核登记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有效性,避免出现试验样品不封样、登记申请资料不全、资料不符合要求、试验数据不真实等问题。

在农药生产许可方面,要贯彻落实产业政策及安全环保管理要求,结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十四五”全国农药产业发展规划》,严格控制农药生产企业数量,规范企业跨区搬迁转移,引导企业做大做强,推进农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要严把审批关口,从严控制过剩产能审批,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妥善处理僵尸企业,依法查处制假售假企业。

优化农药产业布局,推进新增企业、新增产能依法进入相应化工园区。企业因搬迁转移、生产工艺升级改造等导致生产许可证不能如期延续,但确需申请办理农药登记延续的,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需以正式文件向农业农村部报送该企业生产许可情况说明,明确在建的生产范围、时间进度及建议暂停期限等。

在农药经营许可方面,要严格对照许可条件要求,结合近5年市场监管情况,依法淘汰一批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销售假劣农药的经营单位。
二、强化农药市场监督管理

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出现农药非法生产、违规经营等问题,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电商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主体许可证件是否齐全、农药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农药包装标签是否符合要求、购销台账记录是否齐全,电商经营者是否具有经营许可证、是否违规销售禁限用农药及未登记的农药等。
尤其要依法打击以委托加工之名借证、套证、贴牌生产销售,以套餐包装形式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日常监督,摸清掌握违法线索,强化行刑衔接,联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各地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豇豆主产区要突出抓好农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全面落实购销台账记录,记录限用农药的施用作物,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坚决打击违规销售使用禁限用农药、隐性添加和制售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畅通农药举报热线电话,及时查处举报案件线索。

三、强化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监督检查

农药登记试验结果事关农药登记的公正性与质量安全。今年以来,农业农村部已公开通报了4家农药登记试验违规单位,暂停试验单位资质,并提出整改要求。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属地试验单位监督检查,针对关键岗位人员频繁变动、质量管理体系不规范、试验数据不真实等问题,开展“四不两直”飞行检查,每年检查比例不少于30%,并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报送监督检查结果。农业农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农药登记试验单位飞行检查,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试验单位、属地监管不作为或存在“地方保护”的,将依法处理、公开通报。

四、强化农药行业指导与服务

农业农村部正在组织修订农药登记、生产许可等5个配套规章及系列规范性文件,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反馈意见建议,提早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加强规划引领,“十四五”全国农药产业发展规划》已进行中期评估,各地要对照规划目标任务和要求,细化本省份实施方案,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引导企业做大做强,推进规划在本辖区落地落实加强产销信息调度,各地要明确专人定期调度农药产销信息,根据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病虫防控需求,指导农药生产和供应,避免盲目生产、脱销断档、价格大起大落等情况发生。

同时,要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基层农药监管人员的培训指导,及时了解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的困难,做好相关政策解读、信息咨询和技术指导服务。

五、强化农药安全风险防范

中秋、国庆两节临近,各地要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农药安全风险防范。

在生产环节,要结合生产许可审批和现场监督检查,查验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在经营环节,严格落实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全面推行农药购销台账和溯源管理,敦促经营者认真核实采购农药来源合法性。

在使用环节,要加强对农药科学安全使用的培训指导,敦促使用者按照农药标签要求用药,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防止超范围、超剂量、超频次使用农药。要加强农药安全风险监测,防止人畜中毒、作物药害、环境污染等用药安全事故发生。要严肃查处高毒农药在蔬菜瓜果茶叶等作物上违规使用,从严打击百草枯等仅限出口农药在国内销售使用,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是国家质量工作、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将农药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到位。为便于工作安排布置和信息交流,请于10月8日前填写省级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表并盖章(见附件),报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12月20日前报送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年度总结报告。
联系电话: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农药管理处  010-59192810
邮箱:pmd@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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