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窗】国际危规(25)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

   发布日期:2023-09-30 08:46:2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35    评论:0    

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
危险货物包装不仅是保证货物质量、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运输安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保证货物运输顺畅所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为保证货物的正常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必须严格按照国际公约、规则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章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试验、检验,并显示正确的标志标记或标牌。船舶由于危险货物包装不符合要求而被滞留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2006 年8 月,从我国出口到澳大利亚的硝基甲烷(UN 1261) ,由于其包装不符合《国际危规》的要求而被澳大利亚海事主管机关滞留船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由于危险货物包装质量差、形式与货物不相容、标志标记错误等而造成的火灾、爆炸等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不断发生,再加上由于危险货物包装不符合要求而造成延误船期或滞港的现象存在,我国主管机关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文件:
1984 年,交通部颁发了《海洋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查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授权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及原国家商检局制定的检验部门根据《国际危规》所规定的试验项目对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验,并在检验合格后出具证书供托运人办理货物出口手续。
1985 年,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交通部、国家商检局联合颁发《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各地商检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检验工作,并办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港务部门凭商检局出具的证书办理货物的装运,并负责检查证书与实际情况的相符性。
1985 年,劳动人事部颁发了《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口和出口的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由锅炉监察机构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或委托具备检验条件的其他单位进行。
1991 年,交通部、国家商检局下发了《关于明确外贸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型号和标记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出口危险货物所有包装的包装型号和标记。
1999 年,交通部颁发《关于国内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机构资格认可的通知》。通知对具备内贸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了认可。
2002 年,国务院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2003 年,交通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船舶应当拒绝受载、承运不符合国际、国内有关危险货物包装规定的货物,并规定集装箱、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可移动罐柜的检验由中国船级社进行。
2004 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条例规定放射性物质包件的监测由环境保护部门实施,并出具检测报告。

一、外贸危险货物包装

对于外贸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检验,依据上述相关条例、规定、办法及通知的要求,大致分为五个部分:
(1) 包件(除第2 类压力容器、第6.2 类和第7 类外)和柔性中型散装容器:检验检疫机构;
(2) 压力容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
(3) 第6.2 类包装:卫生防疫部门或其指定机构;
(4) 第7 类包装:核安全管理机构、核研究机构或具有相应职责的卫生防疫部门;
(5) 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货物运输组件:船舶检验机构。
1.检验检疫机构
自1985 年以来,经过20 余年的实践和总结积累,目前已形成相对完备的管理规范。国家质检总局已经组织编写和出版了《包装标准汇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范》等规范性管理文件,翻译出版了于2008 年1 月1 日强制执行的《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在对包装生产厂的质量许可、包装的使用鉴定、内装物的检验等方面也有严格的操作性指导文件。同时,各地的检验检疫局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包装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等岗位,实行严格的待证上岗制度,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国家质检总局举行的资格证书考试,获取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006 年,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检函[ 2006] 141 号"函的形式下发《关于规范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工作程序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了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了检验检疫机构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同时,在该函件的附件中列明了15 个国家质检总局规划的危险品包装检测实验室,并详细列明了它们的许可检测包装类型,为规范实验室管理,保证危险货物包装检测结果的标准和质量奠定了基础。
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 年下发的“质检检函[ 2006] 141 号”《关于规范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工作程序的通知》,目前,我国具备对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的实验室及其检验范围如表3-5 所示。
2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
目前,我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指定的压力容器检验机构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最初是由各省市编委批准成立,隶属于劳动局,后经体制改革,划归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他们对用于盛装海洋运输危险货物的压力容器的检验主要依据“钢质压力容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及《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等国家标准、行业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来开展检验,并出具“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供危险货物申报时提交海事主管机关。

表3-5 指定危险货物包装检测实验室及许可检测原因

3 .船舶检验机构
中国船级社作为交通部直属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是国家的船舶技术检验机构,其前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的入级检验、公证检验、鉴证检验和经中国政府、外国(地区)政府主管机关授权,执行法定检验等具体检验业务,以及经有关主管机构核准的其他业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海运危险货物使用的可移动罐柜、钢性中型散装容器进行检验,出具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供危险货物申报时提交海事主管机关。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作为对危险货物海上运输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对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管理主要在申报环节现场检查中来实施。目前,各地海事主管机关均设置了危险货物申报受理大厅,通过“船载客货管理系统”实现了危险货物申报的电子化。在受理申报的过程中,受理人员对“危险货物申报单”、“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进行审查,验证各种单证填写的规范性、证件的有效性等。

二、进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

进口危险货物因故退运或再次出运的应持有相应的包装检验证书,该检验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其检验机构应在《国际危规》中予以列明,如未列明,应具有《国际危规》中列明的主管机关签发的认可或授权证书。

三、内贸危险货物包装

对于内贸危险货物运输,其包装的检验依据交通部下发的有关检测机构认可的通知规定,下述机构具有从事我国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的资质:
(1)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连);
(2)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3)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兰州);
(5) 四川省铁路货物运输包装检测中心;
(6)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
(7) 国家商检局常州危险货物包装检测中心;
(8) 山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危险品包装检测中心(青岛);
(9)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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