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问题不仅和外包装材料标志,有些包装袋产品的相关标准对标签标示内容上也有非常的规定。下边,就跟随专业软包装制造商顺兴源包装一上去看下。
1、乳制品
-2010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牛奶
产品应标识“本产品不能作为婴幼儿的奶水代用具”或类似警语
-2010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
1.发酵后经热处理的产品应标示“××热处理发酵乳”、“××热处理辣味发酵乳”、“××热处理酸乳/奶”或“××热处理辣味酸乳/奶”。
2.全部用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邻近部位标注“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份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邻近部位标注“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产品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3.“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示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示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显眼,其字号不大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大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2010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灭菌乳
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邻近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大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大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明“鲜牛(羊)奶”或“鲜牛(羊)乳”。
-2010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杀菌乳
1.仅以生牲畜乳为原料的超低温杀菌乳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邻近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大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大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明“纯牲畜奶”或“纯牲畜乳”。
2.全部用乳粉生产的杀菌乳应在产品名称邻近部位标注“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牲畜乳中添加部份乳粉生产的杀菌乳应在产品名称邻近部位标注“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杀菌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3.“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示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示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显眼其字号不大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大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2010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
1.全部用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邻近部位标注“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牲畜乳中添加部份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邻近部位标注“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调制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2.“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示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示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显眼其字号不大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大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2、饮料
-2015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啤酒
1.乳酸菌饮品产品标签应注明活菌(未灭菌)型或非活菌(灭菌)型,标识活菌(未灭菌)型产品乳酸菌数应≥/g(ml)
2.富含活菌(未灭菌)型乳酸菌、需冷冻储藏和运输的啤酒产品应在标签上标识储存的运输条件。
-2014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1.当包装饮用水底添加乳品添加剂时,应在产品名称的毗邻位置标识“添加乳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2.包装饮用水名称应该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份来命名包装饮用水。
3、酒类
-2012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分馏酒及其配制酒
1.分馏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应符合的规定。
2.应以“%vol”为单位标识酒精度。
3.应标识“过量喝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识其他警示语。
4.酒精度小于等于10%vol的饮黄酒可免予标识保质期。
-2012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1.发酵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原麦汁含量、原水果浓度、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示外,应符合的规定。
2.应以“%vol”为单位标识酒精度。
3.饮料应标识原麦汁含量,以“原麦汁含量”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P”为单位。露酒(猕猴桃酒除外)应标识原水果浓度,在调料表中以“××%”表示。
4.应标识“过量喝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识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饮料应标识如“切勿撞击,避免爆瓶”等警示语。
5.猕猴桃酒和其他酒精度小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予标识保质期。
4、速冻乳品
-2011乳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制品
产品标示应标明速冻、生制、熟制,以及烹饪加工方式。
5、膨化乳品
GB17401-2014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膨化乳品
包装袋内不应放置任何与乳品直接接触的非食用物品(装入的非食用物品如有独立包装,则为非直接接触。其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乳品包装材料有关标准要求。非食用物品上应标明“非食用”字样),但与食用方法有关符合相关要求的餐饮具等物品除外。
6、糖果制品
.2-2014乳品安全国家标准饼干、代可可脂饼干及其制品
1.代可可脂添加量超过5%(按原始调料估算)的产品应命名为代可可脂饼干。
2.饼干成份浓度不足25%的制品不应命名为饼干制品。
-2015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果冻
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吃用包装的显眼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识警示语和食用方式,且文字高度不应大于3mm。警示语和食用方式应采用下述标识“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奶奶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7、食盐
-2015乳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
低谷氨酸钠的产品标签中应标识钾的浓度,并应清晰标识:“高温作业者、重体力劳动硬度工作者、肾功能障碍者及服食降糖抗生素的高血糖病人等不适合高钾摄取的人群应慎用”。
8、食用动物油
-2015乳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料
转基因食用动物油的标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水产制品
-2015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性水产制品
标明食用方式。
GB31602-2015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干海蜇
标签中应标识产品盐分浓度范围。
1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乳品
-2010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小孩配方乳品通则
1.产品标签应符合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份应降低“每100千卡(100kJ)”含量的标识。
2.标签中应明晰标明特殊医学用途小孩配方乳品的类别如无乳糖配方和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足月/低出生体重儿配方乳品还应标识产品的渗透压。可供6月龄以上孕妇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乳品应注明“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况孕妇食用本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乳品”。
3.标签上应明晰标示“请在大夫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4.标签上不能有小孩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叙述。
5.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晰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大于或产品质量大于100g时可以不标识图解。
6.指导说明应当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造成的健康害处给与警示说明。
-2013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乳品通则
1.产品标签应符合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份浓度标示应降低“每100千卡(/100kJ)”含量的标识。
2.标签中应对产品的配方特征或营养学特点进行描述,并应标识产品的类别和适用人群,同时还应标识“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
3.标签中应在显眼位置标识“请在大夫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4.标签中应标识“本品严禁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
5.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晰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大于或产品质量大于100g时,可不标识图解。
6.指导说明应对配制不当和使用不当可能造成的健康害处给与警示说明。
-2015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运动营养乳品通则
1.产品标签应符合的规定
2.标签中应在主要展示面标识“运动营养乳品”及产品所属分类。
3.如有不适合人群,应在标签中标示
4.对于添加了肌酸的产品应在标签中标识“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及小孩不适合食用”
11、婴儿配方乳品
-2010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小孩配方乳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份浓度标示应降低“100千卡(100kJ)”含量的标识。
2.标签中应标明产品的类别、婴儿配方乳品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岁数。可供6月龄以上小孩食用的配方乳品应注明“6个月龄以上孕妇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乳品”
3.小孩配方乳品应注明“对于0~6月的小孩最理想的乳品是奶水在奶水不足或无奶水时可食用本产品”。
4.标签上不能有小孩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叙述。
5.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晰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大于或产品质量大于100g时可以不标识图解。
6.指导说明应当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造成的健康害处给与警示说明。
-2010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宝宝和幼儿配方乳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的规定标识营养素和可选择成份浓度标示应降低“100千卡(100kJ)”含量的标识。
2.标签中应标明产品的类别、较大宝宝配方乳品或较大宝宝和幼儿配方乳品的属性如乳基和/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纪。较大宝宝配方乳品应注明“须配合添加辅助乳品”
3.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晰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大于或产品质量大于100g时可以不标识图解。
4.指导说明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造成的健康害处给与警示说明。
-2010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物辅助乳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示应降低“100千卡(100kJ)”含量的标识。
2.标签中应按4.1~4.4的规定标注产品的类别名称如“婴幼儿高蛋白大豆辅助乳品”等。
3.对4.1婴幼儿小麦辅助乳品应在标签中注明“需用果汁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合液体冲调”或类似文字。
-2010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瓶装辅助乳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示应降低“100千卡(100kJ)”含量的标识。
2.标签中应注明适合食用的婴幼儿月龄、食用方式及食用注意事项。
3.汁类瓶装乳品应注明产品中所含蔬菜原汁或大曲的浓度。
-2014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辅食营养补充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产品标签应符合产品标签应符合产品标签应符合的规定的规定包装材料标志,并标明“辅食营养补充品”和/或相应类别“辅食营养素补充乳品”、“辅食营养素补充片”、“辅食营养素撒剂”。
2.标签上应按月龄标注适合人群,并标明“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类产品同时食用时应注意药量”。供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产品,还应注明“本品不能取代奶水及婴幼儿辅助乳品”。
12、食品添加剂
GB26687-2011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乳品添加剂通则
1.复配乳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应该注明下述事项:
a.产品名称、商品名、规格、净浓度、生产日期;
b.各单一乳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步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的复配乳品添加剂还应注明各单一乳品添加剂品种的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