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餐饮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被罚

   发布日期:2024-04-16 23:29:2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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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0936******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松

根据举报,本局依法对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明,当事人为餐饮服务单位,店招为“近*楼”。2023年3月28日,当事人从**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购进一箱(6瓶/箱)无中文标签的玛格丽特一级园干红葡萄酒,采购单价为1238元/瓶,共计进货价为7428元。2023年8月13日,当事人将上述6瓶无中文标签的玛格丽特一级园干红葡萄酒整箱销售给消费者,销售单价为1528元/瓶,销售金额共计9168元。

综上。当事人销售6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葡萄酒货值共计9168元,违法所得共计1740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红酒的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中文标签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红酒的采购单复印件,经当事人确认的现场购买视频,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2024年3月1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虹处〔2024〕09202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柒佰肆拾元整;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月27日

END

信息来源:食品安全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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