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办法》实施有关事宜公告: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本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18 20:00:5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134    评论:0    
核心提示:附件: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标签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化妆品标签禁止通过下列方式标注或者宣称:可视面: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为提高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标签管理方法》(下述简称《办法》),现予发布。现就《办法》实施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鼓励化妆品登录人、备案人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按照《办法》规定对化妆品进行标签标识。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登录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依照《办法》的细则和规定;此前递交注册以及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示的,化妆品登录人、备案人需要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升级,使其依照《办法》的细则和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国家药监局

2021年5月31日

附件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产品销售包装上用以识别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质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标志,以及附有标示信息的包装容器、包装盒和表明书。

第四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标签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必须有标签。标签应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科技规范规定,标签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以及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化妆品标签必须清晰、持久,易于识别、识读,不得有印字脱落、粘贴不牢等现象。

第六条化妆品必须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它文字以及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表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或者约定俗成的专业用语等需要使用其它文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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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必须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

除注册商标之外,中文标签同一可视面上其它文字图标的字号必须大于以及等于相应的完善汉字字体的字号。

第七条化妆品中文标签必须至少包含下述内容:

(一)产品中文全称、特殊化妆品登录证书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以及备案人为海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示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必须同时标示制造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

(八)使用方式;

(九)必要的安全警告用语;

(十)法律、行政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的其它内容。

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必须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第八条化妆品产品中文名称通常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个别组成化妆品包装技术,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以省略通用名以及属性名,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必须依照以下条例规定:

(一)商标名的使用除依照国家商标有关法律规章的要求外,还必须依照国家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规章的条例。不得以商标名的方式声称医疗效果以及产品不具有的作用。以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术语作为商标名,产品配方中带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使用目的进行说明;产品配方不带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确立标注产品不含该类原料化妆品包装技术,相关术语仅作商标名使用;

(二)通用名应该精确、客观,可以是说明产品原料以及表述产品种类、使用部位等的文字。使用详细原料名称以及说明原料种类的术语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份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形成的功用作用必须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使用鱼类、植物以及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以及图案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命名时可以在通用名中引入鱼类、植物以及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以及图案的方式,也可以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

(三)属性名应该说明产品真实的生物性状以及形态;

(四)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必须标注的内容应该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色彩以及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者特定人群等内容;

(五)商标名、通用名以及属性名单独使用时依照本条上述规定,组合使用时也许使消费者对产品功效产生歧义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给予解释表明。

第九条产品中文名称应该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显位置标示,且大约有一处以引导语引发。

化妆品中文名称不得使用字母、汉语注音、数字、符号等进行命名,注册商标、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或者其它需要使用字母、汉语注音、数字、符号等的除外。产品中文名称中的登录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注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意义予以解释表明。

特殊化妆品登录证书编号应该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的登录证书编号,在销售包装可视面进行标注。

第十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制造企业的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应当根据以下要求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进行标注:

(一)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制造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明产品注册证书以及备案信息载明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分别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发;

(二)化妆品注册人以及备案人与制造企业相同时,可使用“注册人/制造企业”或者“备案人/制造企业”作为鼓励语,进行简化标注;

(三)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该标注完成最终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制造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人、备案人同时委托多个制造企业完成最终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可以同时标注各受托制造企业的名称、地址,并借助代码以及其它形式指明产品的详细生产企业;

(四)制造企业为境内的,还必须在企业名称和地址以后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发。

第十一条化妆品标签必须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发。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必须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香料标准英文名称,以“成分”作为鼓励语引发,并根据各成份在产品配方中浓度的降序列出。化妆品配方中存在浓度不少于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少于0.1%(w/w)的成分应该以“其他微量成份”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示,可以不依照成份浓度的降序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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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复配以及混合香料形式进行配方填报的,应当以其中每个成份在配方中的浓度作为成分纯度的顺序和判断是否为微量成份的根据。

第十三条化妆品的净含量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并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

第十四条产品使用年限必须依照以下形式之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并以相应的鼓励语引发:

(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应该使用汉字以及阿拉伯数字,以四位数年份、二位数月份和二位数日期的次序依次进行排列标识;

(二)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具有包装盒的产品,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使用期限时,除可以选用上述方法标注外,还可以选用标注生产批号和开封后使用期限的方法。

销售包装内带有多个独立包装产品时,每个独立包装必须分别标示使用期限,销售包装可视面上的使用年限必须根据其中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标注;也可以分别标示单个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

第十五条为确保消费者恰当使用,需要标注产品使用方式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以及随附于产品的表明书中进行标注。

第十六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鼓励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安全警示用语: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完善对化妆品限用组分、准用组分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完善对适用于成人等特殊人群化妆品要求标注的相关注意事项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完善规定其它应该标示安全警告用语、注意事项的。

第十七条化妆品净含量不小于15g或者15mL的小型号包装产品,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登录证书编号、注册人以及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年限等信息,其他必须标注的信息可以标明在随附于产品的表明书中。

具有包装盒的小尺寸包装产品,还必须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第十八条化妆品标签中使用已经被市场广泛使用造成消费者不易理解,但不属于禁止标示内容的创新用语的,应当在相邻位置对其意义进行解释表明。

第十九条化妆品标签禁止通过以下形式标明或者声称:

(一)使用医疗名词、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功效和疗效的词语甚至尚未同意的药品名明示甚至暗示产品具备医疗作用;

(二)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进行夸大或者引人误读地表述;

(三)利用商标、图案、字体样式大小、色差、谐音以及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注音、数字、符号等方法暗示医疗功效以及进行虚假声称;

(四)使用已经被科学界广泛接受的用语、机理编造概念忽悠消费者;

(五)借助编造虚假信息、贬低其它合法产品等方法欺骗消费者;

(六)使用虚构、伪造或者能够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欺骗消费者;

(七)借助宣称所用原料的用途暗示产品实际不具备以及不允许声称的功效;

(八)使用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证实的标志、奖励等进行化妆品安全及作用相关宣称及用语;

(九)借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以及工作员工、聘任的学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以及推荐;

(十)表示作用、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十一)标注庸俗、封建迷信以及其它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十二)法律、行政规章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条化妆品标签存在以下情形,但不妨碍产品品质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欺骗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要求处理:

(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不规范,或者出现多字、漏字、错别字、非规范汉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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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期限、净含量的标明方式和格式不完善等的;

(三)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分辨、识读,或者个别印字脱落以及粘贴不牢的;

(四)化妆品成分名称不完善以及成分未依照配方成份的降序列出的;

(五)未依照本方法要求使用引导语的;

(六)产品中文名称未在明显位置标示的;

(七)其它违反本方法要求但不妨碍产品品质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欺骗的情形。

化妆品标签违反本办法要求,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适用本方法。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所称最小销售单元等名词词组的意思如下:

最小销售单元:以产品销售为目的,将产品内容物随产品包装容器、包装盒以及产品说明书等一起交付消费者时的最小包装的产品方式。

销售包装: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包括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放置包装容器的包装盒以及随附于产品的表明书。

内容物:包装容器内所装的产品。

展示面: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被消费者发现的任何面。

可视面: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状况下,能被消费者发现的任何面。

引导语:用以引发标注内容的术语,如“产品名称”“净含量”等。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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