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日起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不再使用

   发布日期:2023-06-22 14:06:4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222    评论:0    
核心提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称:“化妆品生产企业现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自2017年7月1日起,新的包装标示不再使用QS标志,此前使用原包装标示生产的化妆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同时,自2017年7月1日起,调整防晒效果标识内容。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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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称:“化妆品制造企业现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需要使用标注了《化妆品制造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

自2017年7月1日起,新的包装标识不再使用"QS"标识,此前使用原包装标识生产的化妆品,在保质期内可以再次使用。“QS”将退出历史舞台化妆品迎来“大换装”。

QS”标志为工业产品制造许可证标示,有“QS”标志的产品说明此产品经过强制性的检测合格,准许进入行业销售。2005年9月,化妆品被列入“QS”认证行列,历经十载光阴,随着两证合一的颁布,使得“QS”标志渐渐退出历史表演。

同时,自2017年7月1日起,调整防晒效果标识内容。其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止,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防晒护肤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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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晒指数(SPF)标识

防晒指数(SPF)的标示应该以产品实际测量的SPF值为根据。当产品的实测SPF值大于2时,不得标识防晒效果;当产品的实测SPF值在2~50(比如2和50,下同)时,应当标识该实测SPF值;当产品的实测SPF值小于50时,应当标识为SPF50+。

防晒护肤品未经防水性能检测,或产品防水性能检测结果显示洗浴后SPF值降低达到50%的,不得声称防水效果。宣称带有防水效果的保湿化妆品,可同时标注洗浴前及洗浴后SPF值,或只标注洗浴后SPF值,不得只标注洗浴前SPF值。

二、长波紫外线(UVA)防护效果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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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防晒护肤品临界波长(CW)小于等于370nm时化妆品包装技术,可标识广谱防晒效果。

长波紫外线(UVA)防护效果的标示应该以PFA值的实际检测结果为根据,在产品标签上标识UVA防护等级PA。当PFA值大于2时,不得标志UVA防护效果;当PFA值为2~3时,标识为PA+;当PFA值为4~7时,标识为PA++;当PFA值为8~15时,标识为PA+++;当PFA值小于等于16时,标识为PA++++。

三、防晒效果标识变更及相关指数的检测

变更防晒护肤品保湿效果标识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递交变更申请表、产品设计包装、防晒效果检测报告等资料。以原申报时提交的防晒效果检测报告作为变更依据的,可递交该检测报告的打印件;以新的防晒效果检测报告作为变更依据的,应当提交该检测报告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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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晒护肤品保湿指数、防水性能、临界波长、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等,应当根据《化妆品安全科技规范》(2015年版)要求的检测方式进行测量化妆品包装技术,必要时可参考国际标准组织(ISO)公布的相关检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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