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通知: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发布日期:2023-09-15 14:03:5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121    评论:0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现将《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我单位承诺:本次申报的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项目,所提交的申报材料以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有效性:现行有效。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9日)

鲁环发〔2023〕6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

现将《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他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2月7日

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方案(试行)

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工作,是推动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减排的重要方法,对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采购制度,推进污染物减排具有显著效益。为贯彻生态环境部《重点产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和《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关于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的引导政策,加快推动我省原辅材料替代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施行条例。

一、工作思路

以工业涂装和印刷业为重点产业,坚持源头减排防治理念,细化豁免VOCs末端治理的详细机制,规范和鼓励企业加强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不断提高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使用率,扎实开展VOCs深度治理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采购制度,巩固并提高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效。

二、豁免条件

本次豁免行业为工业涂装和印刷业。工业涂装主要包括家居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施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天航空和其它货运设施制造业,电气机械和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它电子仪器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施维修业,汽车修理与维护业等。印刷业主要包含出版物和包装装潢印刷业等。

(一)豁免末端治理设施。在同一个生产线内,涂料、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涉VOCs原辅材料全部完成替代,VOCs含量均依照低挥发性相关规定,VOCs排放温度和排放速度稳定达标,现场管理完善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如已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的,可停止运行;新建企业可不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

1.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涂料VOCs含量应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表1、表3、表4中相关限值规定。油墨VOCs含量应依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DB 37/ 2801.4)表1中相关限值规定和《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T 38507)表1中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涂料、雕刻凹印油墨相关限值规定。清洗剂VOCs含量应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T 38508)表1中水基清洗剂和表2中相关限值规定。胶粘剂VOCs含量应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T 33372)表2和表3中相关限值规定。

2.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废气排气筒应修改符合测量规范规定的检测孔、监测梯和测量系统。排气筒的VOCs排放温度和排放速度应稳定超过国家和省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规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稳定超过《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附录A中相关限值规定,企业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稳定超过国家和省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规定。监测过程应综合考量生产工艺、运行工况、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状况并且废气收集率等原因,按照相关检测技术完善,监测最不利生产工况下的排放温度和排放速度。

3.现场管理符合环保规范规定。废气收集系统应依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和我省相关排放标准管理规定。现场整洁有序、管理完善,涉VOCs物料的贮存、转移和输送、调配、喷涂、流平、干燥、清洗、回收等过程严格贯彻无组织排放管理规定。

(二)豁免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置措施。在同一个生产线内,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超过10%,厂区内和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稳定超过相关标准限值规定,现场管理完善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规定采用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置措施。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如已建设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置设备的,可中止运行;新建企业可不再配套建设收集和处理设备。

三、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请。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并大约稳定运行6个月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对照豁免条件,向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提交申请报告(见附件1)。

(二)区县初审。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认真做好初审,并进行现场审查。对不符合豁免条件的企业给予退回;对依照条件的企业,审核通过后报市生态环境局。

(三)市局复审。各市生态环境局对各省(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上报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抽检。对不符合豁免条件的企业给予退回;对依照条件的企业,汇总到豁免企业清单(见附件2)报省生态环境厅。建立长效机制,各市企业清单如有调整,每月5日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定期对豁免清单进行公示。

四、相关要求

(一)建立健全台账。企业应设立规范原辅材料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原辅材料台账应包含名称、成分、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形式及回收量、废弃量及排放去向等。原辅材料VOCs含量均应以测试报告等成为支撑材料。水性涂料检测报告应包括扣水和不扣水的VOCs含量。在原辅材料构成不出现差异的状况下,每年升级1次检测报告。原辅材料的生产厂家、VOCs含量等重要事项发生差异后,应在1个月内报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企业成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体,需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各市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严格审核企业材料,对材料存在缺漏项的企业,应立即反馈并指导企业补充规范。已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的生产线与未完成替代的生产线的VOCs废气合并处理或排放的,暂不纳入豁免。

(三)加大抽查力度。各市建立抽查机制,对已豁免的企业,不定期抽查豁免条件执行状况。原则上,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对企业年度抽查比例不超过50%,各市生态环境局抽查比例由各地依照实际状况自行确认。抽查过程中看到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规章追究责任。抽查结果可借助媒体或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开。各市对废除豁免的企业,应及时报省生态环境厅。

(四)强化制度保障。各市要加强宣传力度,树立标杆企业,鼓励引导企业切实加强源头替代工作。对VOCs减排效益好、成熟度高的替代项目优先安排中央和省生态环境资金支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各市可邀请行业协会、专家和专业检测机构参加审核和抽查工作,鼓励涂料等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企业举办联合创新研发和工程合作,积极推行试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各市指导相关豁免企业做好排污许可证变更工作。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9日。

附件:1.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

治理申请报告

2.豁免企业清单统计表

附件1

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

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

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申报时间:202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各申报单位应具体、如实编写申报材料、填报相关内容。

二、所属行业请根据 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申报单位性质根据营业执照中的类别填写。

三、项目有关材料页面不够时,可加附页。

四、申请报告材料电子版总大小控制在100M以内。

一、真实性承诺

XX市生态环境局:

我单位承诺:本次申报的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项目,所提交的报送材料或者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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