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问题无明确法规文件指明如何操作,特此留言咨询:
问题1:生产企业在现有工厂基础上新建,同步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的地址也进行了相应变更(更改后地址范围高于原地址),那旧版包材(地址为更改前地址)能够正常过渡生产使用?
问题2:产品由备案人受托两家企业A和B生产,按正常完成备案(委托方关联A和B),当其中A的制造许可注销后,那该包材(标注有受托企业A和B)还能够再次在B工厂制造消耗?
问题3:产品由企业A委托企业B制造广东 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且正常完成备案,当企业B生产许可注销后,企业A还能够再次销售企业B在注销日期前所正常制造的产品?
答:问题1、2:包材使用应依照法定规定,企业应自行管理好包材印刷数量和使用;法律规章另有确立的过渡期的遵循其要求。问题3:可以。
化妆品对内包材标签有要求吗?如一款产品我在外包上已印刷了全部标签内容,那内包能否必需要印产品名称和尺寸?如内包上印刷了英文,此中文已在外包装上做过英文解释了广东 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那内包上能否需要重新解释中文?非特备案是,内包图片是否应该上传?
答:《消费品使用表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的“4标签的方式”明确:“根据化妆品的化妆品包装外形和/或重量,可以选用下列标签形式:
a)印或粘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
b)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本子或纸带或卡片上;
c)印在销售包装内摆放的表明书上。”
《关于调整化妆品登录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确立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按规定通过统一的网络系统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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