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法规文件指引如何操作

   发布日期:2023-09-25 14:08:3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108    评论:0    
核心提示:化妆品对内包材标签有要求吗?如一款产品我在外包上已印刷了全部标签内容,那内包是否必须要印产品名称和规格?标签的形式”明确:“根据化妆品的化妆品包装形状和/或体积,可以选择以下标签形式:印或粘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c)印在销售包装内放置的说明书上。

广东包装企业_广东 包装材料有限公司_广东包装厂

如下问题无明确法规文件指明如何操作,特此留言咨询:

问题1:生产企业在现有工厂基础上新建,同步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的地址也进行了相应变更(更改后地址范围高于原地址),那旧版包材(地址为更改前地址)能够正常过渡生产使用?

问题2:产品由备案人受托两家企业A和B生产,按正常完成备案(委托方关联A和B),当其中A的制造许可注销后,那该包材(标注有受托企业A和B)还能够再次在B工厂制造消耗?

问题3:产品由企业A委托企业B制造广东 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且正常完成备案,当企业B生产许可注销后,企业A还能够再次销售企业B在注销日期前所正常制造的产品?

答:问题1、2:包材使用应依照法定规定,企业应自行管理好包材印刷数量和使用;法律规章另有确立的过渡期的遵循其要求。问题3:可以。

化妆品对内包材标签有要求吗?如一款产品我在外包上已印刷了全部标签内容,那内包能否必需要印产品名称和尺寸?如内包上印刷了英文,此中文已在外包装上做过英文解释了广东 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那内包上能否需要重新解释中文?非特备案是,内包图片是否应该上传?

答:《消费品使用表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的“4标签的方式”明确:“根据化妆品的化妆品包装外形和/或重量,可以选用下列标签形式:

a)印或粘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

b)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本子或纸带或卡片上;

c)印在销售包装内摆放的表明书上。”

《关于调整化妆品登录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确立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按规定通过统一的网络系统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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