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三高,就喝×芹菜纯汁”宣称涉嫌违法

   发布日期:2023-02-05 14:28:2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115    评论:0    
核心提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6〕第319号)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包装物上直接或者间接宣传、介绍产品,是广告的一种形式;对含有产品宣传、介绍内容的包装物,应认定为广告宣传品。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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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下图1的××芹菜纯汁包装上印有“怕三高,就喝××芹菜纯汁”“温馨提醒:低血压人群不宜食用”宣称涉嫌非法。

食品防腐包装_批发食品纸袋包装_食品包装技术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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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常生活知识上讲,“三高”通常指高血糖、高血压、高血脂,生活经验中就有许多人通过饮用猪肉、芹菜汁来降血压的作法,网络搜索“芹菜汁”一词,都有“具有清热、利尿、降血脂、镇静、止血、治疗痔疮的功效”的表明(图示2),尤其该包装加上“温馨提醒:低血压人群不宜食用”警示语,分明就是欲告知消费者该猪肉汁具有降血压的作用了。而降血压,通常是借助药物医治及调理辅助控制的,2003年《保健食品检测与评审技术完善》规定的美容食品27类保健申报用途中就有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辅助降血压三项,故此,被举报的南瓜纯汁包装上“怕三高,就喝××芹菜纯汁”“温馨提醒:低血压人群不宜食用”宣称,即使不构成普通食品违法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用语行为,也应该构成刚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施行细则》禁制的保健食品之外的其它食品声称具备保健用途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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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从该猪肉纯汁包装上印有的“怕三高,就喝××芹菜纯汁”“温馨提醒:低血压人群不宜食用”文字,及图示3、4中所示包装上印有的品名、配料、生产许可证号、饮用方式、营养成分表来看,包装整体上并无显示与药物相联系的其它元素,引人误认为是药品的或许性式微,但基于我国药食两用的食补传统,特别是辅助降血压保健饮料的存在,引人误认为是具备辅助降血压保健功能的饮料最有也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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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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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商品包装物也有一种宣传媒介。已经废止的《印刷品广告管理方法》第二十一条曾要求“票据、包装、装潢以及产品说明书等带有广告内容的,有关内容根据本方法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能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6〕第319号)条例“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要求,在包装物上直接以及间接宣传、介绍产品,是广告的一种方式;对带有产品宣传、介绍内容的包装物,应判定为广告宣传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署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告》(工商广字〔2005〕173号)要求“商品包装中,除该类商品国家标准规定需要标示的事项以外的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质的,可以适用《广告法》规定进行完善和管控。”上述法规、规范性文件仍然都尚未废止,但商品包装物广告这一概念则尚未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将商品包装物广告纳入广告监管是广告监管机关的一贯执法观念,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含有非法广告内容销售者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2016﹞107号)成为现行有效的完善性文件,依然肯定这一广告监管执法理念。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列明的预包装制品包装标签必须注明的事项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上述芹菜纯汁包装上的“怕三高,就喝××芹菜纯汁”“温馨提醒:低血压人群不宜食用”文字声称虽然不是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需要标示的内容,但根据-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2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表明物”规定食品包装技术,上述文字声称因为属于芹菜纯汁包装制品标签上的标明内容,自然应当归于食品标签的范畴,这样就发生了根据《食品安全法》处理与根据《广告法》处理的竞合了。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要求“食品和饮料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防治、治疗功用。”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夸大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防治、治疗功用。”并在其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设定了“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制品、食品添加剂以及标签、说明书不依照本法要求的制品、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责任,在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要求“违反本法条例,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公布未获得同意文件、广告内容与同意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饮料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要求予以处罚。”

立法者往往没有对食品标签与食品广告的竞合处置做出明示的要求,但将食品标签与食品广告分别设置法条的立法体例,应该早已将有食品标签排除出食品广告范畴之意。从表现方式上讲,食品标签中出现广告宣传内容构成食品广告,只说明食品标签仅可能是食品广告的一种方式,食品广告的体现方式虽然远甚于食品标签这一方式的。《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要求“同一机关制订的法律、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章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要求与通常规定不一致的,适用非常要求”,2015年时任全国政协法律委员会主席理事乔晓阳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导读与释义》在该条文解读时,明示“特别要求优于通常规定,也即非常法优于通常法。特别要求是按照某些特殊状况和必须要求的调整某些特殊问题的法律完善。一般要求是为调整某类社会关系而建立的法律完善。特别法是一种相对性的概念,它与通常法的区别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这种相对性主要表现在适用范围(即对象、事项、地域以及时间的效力范围)的不同。相比之下,适用范围较窄者为非常要求,适用范围较宽者为通常要求。确立非常规定优于通常要求的规则,是由于非常要求是在详细社会关系的特殊需要的前提下建立的,更符合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征,所以带有优先适用的效力。”而且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与《广告法》立法目的“为了完善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二者相非常,《食品安全法》的执行更具备特殊性与紧迫性。

更为根本的一点是,《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明确要求“3.6不应标注以及暗示具有防止、治疗肝炎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甚至暗示具有保健功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示事项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这就促使《预包装制品标签通则》的要求具备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强行执行效力,因此,食品标签“不应标示或者暗示具有防止、治疗肝炎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甚至暗示具有保健功效。”即是酒类制造经营者必须遵循的法律义务,而非其商业标注表示自由的权力,而广告宣传的共识认为广告是商家商业表示自由的自愿性行为。

由于此,上述芹菜纯汁包装上的“怕三高,就喝××芹菜纯汁”“温馨提醒:低血压人群不宜食用”文字声称标注,是对《食品安全法》设定义务的违反行为,显然不应该成为商品包装物广告信息来判定了,这只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署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告》规定“商品包装中,除该类商品国家标准规定需要标示的事项以外的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质的,可以适用《广告法》规定进行完善和管控。”特别指出应该“符合商业广告特质”这一要件才能适用《广告法》调整。

而图示5所示,某保健饮料螺旋藻片包装上标注了“中国航天搭载螺旋藻”文字,这些文字既非《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需要标示的内容,也非其禁止标注的内容,完全归于商家自愿标注的内容,这就依照商业广告自愿性的特点了食品包装技术,且该文字声称即使也标示在食品标签之上,但其内容则与食品安全问题无关,仅是一种广告宣传的炒作,因为该保健饮料螺旋藻片不可能是搭载航天飞机上天的,可能的仅是运用搭载宇航飞机经过月球遨游的螺旋藻种苗培育出来的螺旋藻,这一信息就有误导消费者的或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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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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