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02-22 14:06:5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145    评论:0    
核心提示:附件: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督工作管理规定附件: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一)出口食品包装原则上由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近期,我国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因质量安全问题多次被国外通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食品安全卫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为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国内外消费者身体健康,总局制定了《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6 年 4 月 6 日

(稿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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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1、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以下简称食品包装)是指与食品接触或预计进入的进出口食品的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和包装材料。与食物接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实施进出口食品包装产品检验。 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范围包括出口食品包装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检验、检疫和监管。

2.出口食品包装主要按照进口国有关安全卫生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 进口国法规无特殊要求的,按照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 进口食品包装按照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 (检验检疫依据和标准由总局另行公布)。

3.进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

(一)进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监督由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监督。 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进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表》(见附件1),方可用于包装、盛装食品。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包装(包括已与食品包装的包装)实施抽查检验。 为避免进口企业增加负担,食品包装检验可以与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 经抽查包装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销售消费。

4.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

(一)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督管理原则上由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

(二)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含添加剂等)和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 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者直接接触食品的有毒有害材料制成的包装。 首次用于加工和出口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刷油墨、助剂等,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向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三)食品包装及材料生产企业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供出口食品包装及材料前,应当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食品包装检验检疫。 生产企业在申请时应注明出口国家。 检验检疫合格后,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出具《进出境食品包装和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有效期一年。

(四)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包装不得用于包装、盛装出口食品。

(五)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出口食品应当使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食品包装和材料。 出口食品报检时,须提供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出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表》。

(六)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时,检验检疫人员应当核对食品包装合格证是否一致出口包装材料,并核销包装数量。

5、监督管理。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进口食品包装进口企业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相关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

(二)进口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进出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

2、进口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进口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成分、添加剂的说明材料;

4、申请注册单位产品中有害有毒物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自律声明(见附件3);

5、进口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国外机构检验检疫证明;

6、其他相关资料。

(三)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进出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注册申请表》;

2、出口生产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成分、添加剂的说明材料;

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工艺说明材料;

5、申请注册单位关于其产品中有害有毒物质符合我国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自律声明(见附件4);

6、生产企业平面图;

7、生产企业概况;

8、其他相关资料。

(四)注册后,同一企业相同材质、相同设计规格、相同加工工艺的出口食品包装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卫生项目检测。 期限为三个月(暂定)。 连续3次检查合格的企业出口包装材料,检查期限可延长至6个月。 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可将检查周期缩短至1个月。 检测期间,检验检疫机构将对部分安全卫生项目进行现场批量核查和抽查; 抽查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五)被检验检疫机构判定为不合格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及材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您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检验结果出具人投诉。 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复检。 具体办法按照《进出口商品复检办法》办理。

6、密切跟踪国内外市场动态,跟踪国外技术法规要求; 一旦发现进出口食品包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立即发布预警通知,及时向国内食品生产企业、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发出预警通知,有效保障食品包装安全。进出口食品安全卫生,保障国内外消费者健康安全。

七、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实行企业代码制度。 包装容器上应按标准要求标注企业代码。 企业代码编写方法如下:

八、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开展食品包装检验监管工作,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总局各局及时通报。

九、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明确分工,充分发挥从事出口包装检验人员的作用,推动进出口包装检验工作有效向安全、卫生、健康、卫生领域转移。环境保护。 各局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确保这项工作有效开展。

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检疫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有相关建议的,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进出境食品包装材料检验检疫结果表(略)

2进出入境食品包装材料登记室登记申请表(略)

3、企业关于进口食品包装及材料的声明(略)

4、出口食品包装及材料生产企业声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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