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细胞治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企业赶紧对照规定自查起来

   发布日期:2023-02-15 15:23:1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129    评论:0    
核心提示:细胞治疗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细胞治疗药品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细胞治疗药品使用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生产企业,以及其他从事与细胞治疗药品相关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第十九条(监督抽检)鉴于细胞治疗药品的生产特殊性和伦理要求,在不影响患者用药的前提下,市药品监管局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对本市企业持有的细胞治疗药品进行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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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细胞治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企业赶紧对照规定自查起来。CAR-T细胞药物上市后监督管理。生产企业去年至少举办1次GMP符合性检测和1次日常监督检查,对持有人和批发企业去年至少开展1次日常监督检测。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办法_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_药品包装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根据)为提高本市自体嵌合抗体受体T细胞(CAR-T)诊断药品(下述简称细胞诊断药品)的上市后监督管理,保证细胞治疗药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下述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制造监督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细胞诊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下述简称持有人)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确保细胞治疗药品质量,通过信息化方法实行药品追溯,确保细胞诊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和可及性。

细胞治疗药品制造企业(下述简称生产企业)、细胞治疗药品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细胞诊断药品使用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制造企业,以及其它从事与细胞诊断药品相关制造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条(分工管辖)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细胞诊断药品制造、批发和零售连锁经营环节的品质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管控局)推进细胞治疗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的品质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场管控局负责辖区内细胞治疗药品零售和使用环节的品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构员工要求)持有人、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药品制造许可证》,设置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制造管理、质量管控、供应链管理、信息化管理等部门,具备依照细胞治疗药品制造要求的品质管控机制。持有人必须按规定修改药物警戒部门。

制造管理负责人、质量管控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和药物警戒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心得,并无法在制造、质量、药物警戒管理中履行职能。生产管控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必须具备医学、微物理学、生物学、细胞化学学、免疫学或物理数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药物警戒负责人必须具备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相关专业背景。

第五条(质量管控机制)持有人和制造企业必须实行符合《药品制造品质管控规范》及其相关附录要求,且与细胞诊断药品优点和制造方式相适应的品质管控机制。质量管理体制必须覆盖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供应商管理,供者材料验收,药品制造、储存、配送和交接环节。采取委托制造方法时,持有人和委托制造企业的品质管控机制应该有效衔接。

第六条(制造工艺)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必须严格依照《药品生产品质管控规范》及其相关附录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注册标准和制造工艺进行生产。

针对制造工艺必须更改的,持有人和制造企业必须依照《药品注册管理方法》《药品上市后更改管理方法(实行)》《已上市生物食品药学变更研究科技指导方法(实行)》等规定,对制造工艺变更内容加强充分的验证和研究,并予以取得同意、备案或者进行报告。

第七条(设施与设备)制造企业必须依照《药品制造品质管控规范》及其相关附录的规定,具有与制造方法和体量相适应的厂房和设施。细胞治疗药品制造应当在独立厂房区域内进行,生产过程必须尽可能采取密闭系统和一次性耗材,减少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

第八条(数字化追溯规定)持有人和制造企业必须确保生产活动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通过信息化方法实行生产过程追溯,建立覆盖供者材料验收、生产、检验、放行、运输、交接等全过程数字化追溯系统。

每份供者材料及相应产品必须编制具有唯一性的编号代码,用于标示和追溯。上市的最小包装产品必须依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制度建设工作的规定,上传药品追溯信息。

第九条(生物安全规定)细胞诊断药品制造和检测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及相关条例规定,做好生物安全防护工作。

含有感染性贫血病原虫的供者材料和制得的细胞产品药品包装材料管理办法,应当在具有相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的单独隔离区域进行制造和储存,并采取专门的制造和存储设施。

第十条(留样管理)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条例保存供者材料和细胞诊断药品留样,留样应大约保留至细胞诊断药品有效期后1年。在供者材料的收集量或细胞诊断药品的批数量较小时,为了确保病人服药需求,可以按照《药品制造品质管控规范》及其相关附录调整留样策略。

针对可能出现外源基因表达、表达载体存在基因融合以及重组风险的细胞诊断药品,生产企业必须进行大量留样检测,纳入评估样品的保留期限应当相应延长。

第十一条(放行规定)持有人和制造企业进行细胞诊断药品制造放行和上市放行时,应当填写供者材料和细胞诊断药品的一致性,审查所有相关的原始数据、工艺过程记录、环境检测及检验过程记录,以及供者材料收集、运输过程、验收及保存等记录。当确定药品制造符合工艺规程和品质标准时,方可做出药品上市放行决定。

第十二条(供应链管理)持有人可以借助自建物流以及委托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仓储企业等方法,建立细胞诊断药品供应链,防控储运过程或许存在的风险,并建立突发事故防范预案,以确保细胞诊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和可及性。持有人可以参照相关完善或标准制定供应链。

参与细胞治疗药品供应链各环节的单位,应当具备依照细胞诊断药品仓储储存需要的冷链存储设施设备、信息化仪器、监控设施和品质管控机制及专业人员等,能够推动全流程可追溯的质量管控。

第十三条(记录保存)持有人和制造企业必须妥善储存供者材料收集、生产、检验、放行、销售、运输、复融及使用的全过程记录,以及供应商审计、确认验证、变更管理、偏差管理、自检等品质管控工作和药物警戒工作的记录。批制造记录大约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1年,药物警戒记录和数据大约保存至药品注册证书注销后10年,其他重要文件必须大量储存。药品经营企业的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相关记录及票据必须至少保存5年。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审核)持有人必须对收集供者材料和使用产品的医疗机构(下述简称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关于血细胞单采相关科技要求、具备与临床应用风险相适应的治疗能力、接受持有人的培训和评估。

持有人必须与通过审核的医疗机构签署质量协议。当看到医疗机构发生不依照操作规程,且或许会对患者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状况时,持有人必须立即要求医疗机构实行有效的纠正和防止措施。对于不能根据规定进行整改的医疗机构,持有人必须将其从合格医疗机构名单中剔除药品包装材料管理办法,并及时报告市药品监管局。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名单公布)持有人必须在其网站公布通过审核的医疗机构名单,以便利患者查询。医疗机构名单及变动状况应该通过市药品监管局向相关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处室报告,供各地监管使用。

第十六条(药物警戒)持有人必须依照《药品不良反应检测和报告管理方法》《药物警戒质量管控规范》等规定,建立完善药物警戒体制,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职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及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药品定期安全性升级报告,主动召开上市后研究,按规定加强大量安全性随访,持续检测药品的风险与获益,对已识别风险采用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市药品监管局依据监管规定对持有人药物警戒工作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年度报告)持有人必须根据《药品年度报告管理条例》,按自然年度收集所持有细胞诊断药品的制造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控等状况,撰写药品年度报告并迅速在线递交。受托制造企业、销售企业或者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持有人做好年度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市药品监管局予以对本市细胞诊断药品的持有人、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进行监督检测,对制造企业去年至少开展1次药品制造品质管控规范符合性检测和1次日常监督检查,对持有人、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每年大约推进1次日常监督检查。各区市场监管局予以对辖区内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每年大约推进1次日常监督检查。

市药品监管局可依照需要,对本市持有人的委托制造企业和受托配送企业、药用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制造企业等加强延伸检查。

对有证据证明或许存在安全隐忧的,市药品监管局和区市场管控局依据监督检测情况,应当予以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制造、销售、使用等举措,对非法擅自行为予以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监督抽检)由于细胞诊断药品的制造特殊性和伦理规定,在不妨碍病人用药的前提下,市药品监管局依据监督检测必须,对本市企业持有的细胞诊断药品进行抽样检测。企业必须配合提供依照产品储运要求的包装样品。

第二十条(社会共治)本市药品相关产业协会必须切实发挥引导作用,通过药品安全宣传教育、法律规章知识科普和年度信用评估等工作,督促本市细胞治疗药品企业开展自律规范,促进本市细胞治疗药品市场的高品质发展。

第二十一条(实行日期)本要求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标签: 药品 药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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