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图片被用作商品包装、装潢,可获得高判赔支持

   发布日期:2024-02-20 23:26:3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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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咨询:称公司经过授权获得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由于美术作品独创性高,对外许可费用近30万元。某知名茶饮料公司没有获得授权,直接把美术图片裁剪、调色后,使用在茶饮杯上,还在店铺内售卖周边产品。该茶饮料公司公司在好几个城市都有加盟店,规模比较大。

客户最关心的问题是,如果起诉,能获得高判赔支持吗?

司法实践中,美术作品维权一般来说判决赔偿金额确实比较低,几百块上千块而已,有时候判决赔偿金额还没有合理费用的数额高,权利人也就没有维权的动力了。实际上,如果把美术作品被作为商品包装、装潢使用,发挥导流作用,赔偿金额也会非常高,就这个咨询,把高判赔相关的法律依据、高判赔判决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一、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


4.3 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放映、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美术作品的,无其他参考因素时,每幅美术作品的赔偿数额一般为 800元至3000元。4.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未经许可将涉案美术作品进行商业化使用,可以比照前述 4.3条规定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10倍确定赔偿数额:(3)将涉案美术作品作为商品的包装、装潢。

从以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裁判标准也可以看出,以商品化的方式使用美术作品,判赔额酌情提高1-10倍

二、司法判决

(一)案件一:旺仔“小黄人”包装侵权纠纷案


1、审理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案号:(2019)苏05知初351号/(2020)苏知终60号
3、被诉侵权事实:沧州千尺雪公司经营的“旺仔minibit益小瓶”乳味饮品外包装上使用了“小黄人”卡通形象,如下图(备注:图片来自判决书附件一)所示:

4、法院判赔金额:500万
5、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法院按照侵权人违法所得数额计算赔偿数额

(1)计算公式:违法所得=销售额×利润率
(2)计算过程(可忽略不看):

a. 销售额:千尺雪公司一、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额,在此情况下,环球影画公司主张以其公证保全的“食品招商网”微信公众号转发的该网站2018年5月17日发布的“引爆市场动销,热销商超、母婴、特通渠道,这款儿童饮品经销商千万不能错过”的文章用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额,该文章的内容为“产品(旺仔钙铁锌益小瓶)上市以来,迅速走俏市场,创造了3个月地区销售1500万,单品破25万件的销售奇迹”,文中附有景树松银行账户收取几万到十几万不等款项的转账记录,还附有招商咨询电话(微信同号)“景总:13343275303”及微信二维码等信息,千尺雪公司董事及股东景庆祥微信朋友圈转发了该文章。从文章所附千尺雪公司信息及景庆祥转发的情况,可认定千尺雪公司对该文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一审法院以此数据作为参考估算千尺雪公司“旺仔钙铁锌益小瓶”产品自2018年3月上市至一审行为保全禁令裁定送达之日2019年7月5日近16个月的销售额为8000万元,并无不当,且2020年6月3日一审开庭时阿里巴巴1688网站仍有5家店铺销售“旺仔钙铁锌益小瓶”产品,而该产品的保质期仅为9个月,据此可推定千尺雪公司生产、销售该款侵权产品的行为至少持续至2019年9月,共18个月时间,而一审法院对其销售额仅计算至2019年7月,已就低进行认定。


b. 利润率:根据环球影画公司到千尺雪公司公证取证的“旺仔钙铁锌益小瓶”产品价格表等证据反映该侵权产品的利润率超过20%,以千尺雪公司“旺仔钙铁锌益小瓶”产品16个月的销售额8000万元计算,其利润可达1600万元。


c. 产品种类多: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共有五款,除“旺仔钙铁锌益小瓶”外,千尺雪公司还生产、销售“贵益多”“眼镜人”等侵权产品,且其实际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时间超出16个月,故千尺雪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违法所得数额应多于1600万元,远远超出一审判决确定的500万元的赔偿数额。

6、法院确定赔偿数额参考因素:
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因素:“小黄人”IP的知名度高,按照权利人对外许可费标准进行计算,许可费总额也超过案涉诉请金额;且侵权人恶意明显(不执行行为禁令,宣传中搭便车主观恶意)、侵权情节严重(规模大)。

(1)涉案作品的合理使用费:环球影画公司一审期间提交的就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类似的产品与奇梦星公司签订的许可协议,约定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每年按发票净额的4%-5%计算许可费,保证金700万元,分三年抵扣每期的许可费。环球影画公司二审提交的转账凭证及发票印证该协议已实际履行。一审判决以千尺雪公司“旺仔钙铁锌益小瓶”产品16个月的销售额8000万元为基础,按环球影画公司授权许可的4%-5%许可费标准计算千尺雪公司就该产品至少应向环球影画公司缴纳许可费320万元,且其实际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时间至少应为18个月,故一审判决对许可费部分亦是就低认定。另外,千尺雪公司二审提交的《千尺雪公司销售单部分产品销售情况统计表》共记载593个销售记录,销售总额2818575元,其中“旺仔钙铁锌益小瓶”的销售记录为298个,销售金额为1701304元,占比约60%,另一款侵权产品“眼镜人”销售记录为225个,销售金额为862291元,占比约30%,据此可推算出千尺雪公司就涉案侵权产品应向环球影画公司缴纳的许可费亦超过了一审判决确定的500万元的赔偿数额。

(2)知名度:涉案作品的类型  涉案美术作品“小黄人”卡通形象源自于在全球均取得高票房收入的《神偷奶爸》系列电影,在中国乃至全球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衍生产品涉及诸多行业,与众多知名品牌均有合作关系,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

(3)侵权恶意:千尺雪公司生产、销售多款被诉侵权产品,其在宣传推广“旺仔钙铁锌益小瓶”时描述“产品采用非常漂亮的小黄人卡通形象作外包装”,在招商代理广告中宣称产品为“小黄人钙铁锌益小瓶”,并使用小黄人及格鲁的角色形象,明显具有利用环球影画公司涉案美术作品的艺术价值及知名度宣传、推广被诉侵权产品的主观恶意。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极大,线上线下销售商众多,覆盖范围极广,遍布上海、成都、无锡、南京等全国众多城市,千尺雪公司还多次参加成都、郑州、南京、济南、南昌、长沙、西安、漯河等食品展销会,推广、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根据2020年6月3日一审开庭时阿里巴巴1688网站仍有“旺仔钙铁锌益小瓶”产品销售的情况,可推定千尺雪公司在2019年9月仍在生产该产品。且至2021年3月15日,食品代理网仍有千尺雪公司2019年8月23-25日在郑州糖酒会推广、销售被诉侵权“旺仔钙铁锌益小瓶”等产品及2019年7月9日对被诉侵权产品“旺仔钙铁锌益小瓶”进行宣传和推广的内容。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千尺雪公司不执行保全禁令、恶意侵权,具有事实依据。


(二)案件二:“守望先锋”游戏元素充电宝侵权案
1、审理法院:上海徐汇法院
2、案号:
(2017)沪0104民初26476号
3、被诉侵权事实:次元公司未经许可,将《守望先锋》中游戏角色、武器造型、玩偶造型,包括其中动画人物形象D.Va使用的3款枪械动画造型“光枪”以及拟人玩偶造型“洋葱小鱿”作品用于生产充电宝商品,通过运营的网站、淘宝店铺、微信公众号、微博账号、线下摊位等方式大肆推广、销售。

4、判赔金额:210万
5、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综合考量权利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知名度、市场价值,次元公司的侵权情节、侵权恶意、侵权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经济损失并考虑如下因素:

(1)不完全统计销售侵权获利数额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目前查明次元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商品金额已逾180万余元,虽无法查证被诉商品确切的利润率,但对比京东网、淘宝网中销量占先的充电宝商品售价与被诉商品售价可知,次元公司生产、销售涉案商品所获的非法利益已经远超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而且半燃公司关于未通过涉案网络店铺交易进货的陈述,证实次元公司尚存在其他的侵权途径,故本院将超出法定赔偿最高限额酌定具体金额。


(2)侵权恶意:根据暴雪公司员工与翁淇特的QQ聊天记录,以及半燃公司的陈述可知,次元公司在2016年9月曾递交申请试图获得授权,但未获准许,在2017年3月暴雪公司联系后曾暂停向经销商供货,但之后继续生产销售,并向海外销售至今,故次元公司对于生产、销售被诉商品需要获得暴雪公司授权许可是明知的,仍积极追求侵权结果的发生,侵权恶意明显,应加重处罚。


(3)销售规模大:在案证据显示翁淇特于2017年3月表示被诉商品销量已逾7千余台,且被诉商品在众多网络店铺均有销售,证实次元公司造成的侵害范围广、侵权后果严重。


(4)贡献率:对比京东网、淘宝网中销量占先的充电宝商品售价与被诉商品售价可知,次元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商品售价远高于同类商品,上述溢价应该认定为权利作品对被诉商品售价的贡献率。

总结以上,虽然大多数情况下,著作权作品(字体字库、音乐、短视频等)的赔偿金额比较低,比如公号文案使用、音集协批量KTV维权等案件,但如果以广告导流的方式使用,赔偿数额就不能以常规案件来衡量了,比如一个游戏APP的图标,广州互联网法院曾将判决赔偿7万元;一条信息流广告视频(20秒),广州互联网法院也曾判决赔偿10万元。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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