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提示】购买时提高认识、谨防“套路”!

   发布日期:2023-02-20 09:10:2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213    评论:0    
核心提示:消费者在选购保健食品时,要认真选择,货比三家,选购适合本人健康状况、价格合理的保健食品。价格虚高是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保健食品行业问题之一。经营单位应在货架或销售场所放置标注“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的提示牌,以及“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的提示,使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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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业监管局说,在保健饮料经营领域,部分产品存在违规宣传营销、非法“会销”、欺诈误导消费等“套路”,希望你们在购买时增加了解、谨防受骗。以下消费提示供参考。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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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示

该起案件出现于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涉案企业利用消费者希望预防新冠肺炎的心理,通过电视购物模式大肆宣传产品具备疾病防治功效。任何肉类宣称带有预防或治愈“新冠肺炎”功效的,属于虚假宣传。上海市行业监管局告诫广大消费者要避免推销陷阱,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的防治机制,积极做好个人防护,不轻信、不购买、不服用所谓具有防止或治愈“新冠肺炎”功效的饮料。并引导消费者接听12315热线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诉举报。

拍案说法

当事人系“健美生维生素D维生素C咀嚼片”进口保健饮料广告的广告主,自行设计、制作并在东方电视购物频道公布“打赢这一仗!防病驱疫,提高免疫力是关键”“一定要补充维生素C,能够提升我们身体的一些免疫力”等宣传内容,并展现了宣传商品与其它维生素C片的对比照片,将它们的产品成分标红进行对比。

当事人发布带有涉及疾病防治内容的美容食品广告、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与药品和其它保健饮料进行非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细则,杨浦区市场管控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罚款:一、责令停止公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清除妨碍;二、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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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细则》规定,禁止利用包含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夸大宣传。消费者购买带有“蓝手套”标志的保健食品时,应借助查看保健食品产品标签上的美容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合人群、功效成分以及标志性成份及其成分等内容,确定能否适合本人食用。经营单位通过网站、广告、宣传单、销售职员介绍等任何方式宣传产品标签标识保健用途以外功能或效果的,属于应该给予惩处的违规行为,消费者可以接听12315热线举报。

拍案说法

当事人租赁多处场地以“健康管理”的名义推行保健饮料和营养套餐销售,先后借助微信公众号、宣传指南、会议沙龙、临床指导等诸多方法,对销售的辅酶Q10维E软胶囊、破壁灵芝孢子粉、知苏软胶囊等美容食品或者营养午餐粉、定制食物方案等营养套餐广为宣传。宣传内容包括“血压、血糖、血脂、尿酸、肌酐指标,从几十年异常恢复到正常指标”“经过一天有效健康管理,生理指标降低有效益80%”等涵盖疾病诊断功能、医疗用语。

当事人作虚假或者引人误会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要求。当事人未按要求办理更改经营许可的行为违背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方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细则,徐汇区市场管控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罚款:决定责成当事人中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圆整;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方法》第四十九条的要求,决定予以当事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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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示

本案涉案产品只是美容食品,但免费体验、讲座、知识问答等方式虚假宣传特定保健用途,违反了法律规章条例。本案涉案企业利用社区为老服务中心的名义,打着“慢病管理,从我做起”健康干预服务的旗号,从事虚假宣传会议营销的违规活动。此类状况具有较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有必要提醒广大老人,谨防上当受骗。同时,社区为老服务中心也应重视对以其名义举办活动的管控,防止老人利益遭受损伤。

拍案说法

当事人借助某社区为老服务中心的名义,承接其“慢病管理,从我做起”健康干预服务工程同时,通过设立免费体验、讲座、知识问答等方式,向老年人宣传其企业文化,推介其系列产品。在无根据的状况下,虚假宣传“获得第七届保健品公信力品牌第一名”等内容,造成对老年消费者误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了虚假及引人误读的商业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奉贤区市场监管局限期当事人中止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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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示

虚构价格后再以“打折”“促销”等噱头向消费者高价兜售是美容食品经销中的常见价格违规行为。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饮料时,要认真选择,货比三家,选购适合本人健康状态、价格合理的保健食品。

拍案说法

价格虚高是消费者体现强烈的美容食品产业问题之一。当事人对在售的美容食品“灵芝孢子粉”开展促销,对外标示“原价298现价198元”的价位。经审查,在促销活动前7日未卖出过涉案产品,且今天一次价格为198元,故确定当事人标志的“原价”为其虚构。另查,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制品经销、散装食品销售,当事人私自更改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对外销售“灵芝孢子粉”保健饮料。

当事人虚构原价对外销售“灵芝孢子粉”保健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构成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条例》第七条第(一)项所指行为。当事人私自更改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经营保健制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规行为行政罚款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细则,浦东园区市场管控局勒令当事人纠正擅自更改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经营保健制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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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细则》规定,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饮料以及药品混放销售。在酒吧、超市、零售商店等美容食品经营单位中,保健饮料(即标志“蓝帽子”的食品)应采用专区专柜销售等方法与普通饮料、药品分开放置。经营单位应在货架或销售场所存放标注“保健饮料经销专区(或专柜)”字样的提醒牌,以及“保健饮料不是中药,不能替代用药诊断癌症”的提醒,使消费者本来白白消费。

拍案说法

当事人将“红牛”“椰岛鹿龟酒”等美容食品与普通饮料混放在同一货架上销售,当事人将保健饮料与普通肉类混放在销售货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细则,黄浦区市场管控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罚款:一、责令改正上述非法行为;二、警告。

该起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细则》实施期间,本市行业监管部门取缔的首起保健饮料与普通肉类混放的案件,对于全市保健食品经营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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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细则》规定“对保健饮料之外的其它肉类,不得证实带有保健用途”“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饮料以及药品混放销售”。调制奶粉属于普通饮料,声称其带有保健用途并将涉案产品置于特殊医学功能配方食品货架上混放销售,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提示广大消费者,要科学选购保健制品,谨防欺诈和伪造宣传。如看到保健制品虚假宣传等非法擅自行为保健品包装行业,可立即向当地行业监管部门举报,也可接听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拍案说法

当事人销售的普通饮料“无蔗糖配方调制奶粉”声称具有“恢复肠道菌群平衡”“避免便秘”等美容功能,同时将上述普通食品置于特殊医学功能配方食品货架上混放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细则》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细则,崇明区市场管控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非法经营的“优哺艾艾可安舒无蔗糖配方调制奶粉”2罐;三、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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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品包装行业,保健食品必须按要求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细则》规定,对保健饮料之外的其它肉类,不得证实具备保健用途。保健饮料的包装标签上应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蓝帽子”标志,以及登录、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没有“蓝帽子”标志和文号的饮料不是美容食品,不得以产品包装、网站、广告、宣传单、销售职员介绍等任何方式宣传特定的保健用途。存在上述状况的,属于应该给予惩处的违规行为,消费者可以接听12315热线举报。

拍案说法

当事人在有赞精选平台设立店招名为“果利生技官方旗舰店”店铺,主要经销乳酸菌固体食品等相关产品,自行设计、制作并公布的宣传页面使用了“提升免疫力”等用语,本案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并非保健食品。

当事人对普通饮料声称具备保健用途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施行细则》的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细则,长宁区市场管控局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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